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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4〕407号9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11-07 阅读次数:

皖司许可〔2024〕407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郑安琪等9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郑安琪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张陈陈    浙江学优(合肥)律师事务所

 张小华    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

 於惠琳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芜湖市

 朱贵兵    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

 黄飞    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

 曹东荣    安徽青合青(芜湖)律师事务所

 三、安庆市

 游纤纤    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四、黄山市

 方威    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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