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1-0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深圳破产法庭
发文日期2023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适用个人破产重整程序,规范办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依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防范破产欺诈行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 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信息,如实说明情况,如实提交材料,依法配合调查,全面清理个人财产和债务,不得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债务人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信息或者材料:
(一)诚信承诺书;
(二)重整申请书;
(三)债务人社保、纳税、征信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四)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近亲属的身份、住址(居所)、职业、收入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五)债务人、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其他近亲属的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六)债务人负担的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额、债权类型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七)债务人拖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信息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八)为申请重整与第三方约定的代理费用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九)重整债务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的情况说明;
(十)债务人有无申请社会救助的情况说明;
(十一)债务人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情况说明;
(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前接受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面谈辅导的证明以及辅导材料;
(十三)人民法院要求债务人提交或者补充的其他信息、材料。
前款规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债务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3. 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本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需要债务人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其他近亲属的所有境内外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银行账户及余额、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及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及余额、本人持有或者存放在他人处的全部现金,以及工资收入、劳务所得等;
(二)文玩字画、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小产权房、农村宅基地房产)的位置、面积、价值;
(四)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成品以及半成品的名称、数量、价值;
(五)投资型保单及险种、基金账户及持有份额、股票账户及持股数量、信托产品及份额、期货和期权品种及可预期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种类及价值;
(六)投入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占有份额;
(七)知识产权种类、名称、价值;
(八)基于继承、赠与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其他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九)日常生活用品名称、数量、价值;
(十)债权及追索情况;
(十一)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
前款规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涉及共有人的,应当说明共有人、共有份额、共有财产分割等情况。
债务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性权益信息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如实陈述其知悉的近亲属财产状况,并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进行调查。
4. 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诚信承诺书,对下列事项作出保证承诺:
(一)已按规定全面申报信息并提供材料,无不实信息,无故意瞒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推进重整程序,及时报告住址、职业、收入、财产变动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自觉接受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恪守承诺,执行重整计划,尽力清偿债务。
5. 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破产经过,包括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起始时间、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债务的形成经过、目前资产及负债状况;
(三)重整可行性、债务清偿计划。
6. 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名下尚有未履行完毕的房屋、车辆等抵押贷款合同,房屋、车辆等抵押贷款合同的履行可能影响到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清偿计划执行的,债务人应当先行与抵押权人就该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清偿方式等达成协议,债务人申请重整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该协议。重整程序中,该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审查。
7.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为其与第三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第三方同时申请重整且符合重整受理条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采取协调审理、合并重整等方式处理。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就其与第三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可以与债权人、第三方债务人就该债务的清偿另行协商达成协议,明确债务人按该协议约定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对共同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是否再向第三方债务人追索。前述协议在重整计划中予以说明,由人民法院一并审查。
8. 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收入、债务、债务清偿计划等信息,依法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发现债务人申报信息不实或者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可以通过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向人民法院反映。
9. 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破产申请期间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候任管理人。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同时指定该候任管理人为债务人重整管理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重整申请作出的裁定,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10. 管理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制作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一)债务人提供信息及材料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二)债务人破产经过,包括对债务人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起始时间、借款用途及流向、主要债务的形成经过、收入及财产状况、负债状况等;
(三)重整计划草案协商情况,包括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债务人未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措施等;
(四)重整期间债务人财务收支、财产管理以及债务人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管理人核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的事项。
11. 债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了解债务人重整期间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对债务人的清偿债务能力提出意见。
人民法院可以协调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审计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工作站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对债务人清偿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咨询意见。评估过程中需要债务人配合调查的,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评估工作。
12. 债权申报公告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发布。
管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书面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等能够确认债权人收悉的即时、非即时通讯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管理人应当记录、保存。
管理人对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债务人已披露但债权人未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
管理人应当编制债权表,连同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未申报债权登记表及核查情况一并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13. 管理人可以建立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组织债权人、债务人通过该平台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债权审核、发布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事项。
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将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上传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供债权人、债务人下载核查,或者将债务人调查报告直接发送给债权人、债务人,通知其及时审查。
14. 债务人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结合债务人提出的债务清偿计划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及时组织开展重整计划草案的沟通协商。
重整计划草案的沟通协商,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音频、视频等方式或者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进行。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发表的意见予以记录,载明发表意见的时间、方式、载体、内容等,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15.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已申报债权的清偿计划;
(二)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方案;
(三)自愿放弃或者承诺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主张权利的债权的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
16. 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日常收支专门账户。债务人的收支通过专门账户进行,债务人需要其他账户收支的,向管理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债务人偿债资金专门账户。以债务人、管理人或者第三方的名义开立,由管理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按期对账户内资金进行分配。管理人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发现当期偿债资金不足、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报告;
(三)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保全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
(四)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已清偿款项的处理;
(五)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
17.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债权人会议现场召开的,债权人可以在现场或者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
除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外,还可以通过指定的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实行会期制,并由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在指定的会期内通过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发表意见。债务人、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接受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在会议现场、线上、债务人重整线上平台发表的意见均为有效意见,所作出的表决一并计入表决额。
18. 召集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表决十日前将重整计划草案发送给债权人。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申请重整前已达成债务清偿书面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未修改协议内容或者经修改未实质性减损该债权人权益的,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债权人表示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该债权人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计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表决额。
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询问其理由,并报告人民法院。
19.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询问债务人是否需要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
债务人表示不再与债权人协商修改重整计划草案并重新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 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以下事项:
(一)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债权表、重整计划草案等有关事项的审查、表决情况;
(二)债务人、共同还款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止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偿债资金准备情况;
(三)管理人对债务人重整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处理意见;
(四)依据条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重整和重整计划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时终结重整程序,并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21. 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债务人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情形的;
(二)债务人表示不再重整、不能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
(三)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可能性的;
(四)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配合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工作,导致重整程序无法进行的。
依照前款规定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
22.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重整计划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债务人可以就当期应清偿债务未清偿的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延长执行期限。债务人应当继续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清偿后续债务。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未执行重整计划的原因进行问询和调查,查明重整计划能否继续执行,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继续按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未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补偿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并报告人民法院、通知债权人。
23. 因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利息、违约金按照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继续计算。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已经进行的清偿分配依照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24. 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对该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将未申报债权的全部应清偿款项留存且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一年后仍未补充申报债权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其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对全体债权人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并申请退回未申报债权的留存款,但重整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26. 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人民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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