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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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崔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债务重整;全额清偿;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
【受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孔政、祝继萍、叶吉红
【债务人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村××号
【管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崔某某自主创业经营一家门窗公司,由崔某某夫妻二人各持股50%。受疫情影响工期延误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崔某某陆续向亲朋好友借款以维持日常经营,但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并于2022年9月停止经营。债权人诉至法院后,由于崔某某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其名下主要资产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被司法拍卖后成交价为27300元,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崔某某的家庭成员为其配偶及两名年幼孩子,配偶因长期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无任何收入,入不敷出。
清理情况
2022年10月10日,崔某某向余杭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余杭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债权申报期内,共计1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509420.93元,其中7笔债权系门窗公司对外所欠租金、货款及人工费,对该7笔债权崔某某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由其个人清偿,其希望通过个人清偿债务使公司继续经营。
2022年11月17日,余杭法院通过网络会议的方式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议事机制和表决规则》。考虑到崔某某作为一名“80后”,偿债意愿强,创业积极性高,其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欠债务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一并解决的意愿强烈。为此,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崔某某与全体债权人进行沟通说明,若径行清理,崔某某无其他收入,车辆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崔某某亦无法继续创业,债权人的受偿率将极低,债权人、债务人将面临“双输”局面。而通过合并处理,由崔某某自行经营公司,以其未来收入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分期清偿债务,则能实现“双赢”。经充分释明引导,并征求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后,该案将公司债务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并处理,债权人同意崔某某在亲友资助下购买一辆二手面包车用于公司继续经营,崔某某表示其将在业余时间兼职网约货车司机来提高未来收入,五年内全额清偿债务。后管理人以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合并重整为原则制定了债务清偿方案,分期五年,首期分配资金3万元,后每年清偿10万元,于2027年底清偿完毕,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该方案获出席会议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遵循意思自治,将公司债务纳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一并处理。鉴于崔某某有清偿债务、继续创业的强烈意愿,通过充分释明引导争取债权人的理解与支持,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一并处理,一揽子化解2件执行案件和20余项债务,且避免了门窗公司因短期经营困难而进入破产程序。最终确定以债务人未来收入为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分期全额清偿债务,保留债务人继续经营公司的可能性,激励债务人努力偿债、继续创业,以实现经济重生。
案例2: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和解方式结案;删除失信;一揽子化解20件执行案件
【受理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忠武、励芝燕、马旭东
【债务人户籍地】象山县××街道××村
【管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基本情况
家住象山县的郑某某系建筑从业人员。因经营所需,郑某某经常举债承包工地,但近些年来因出现亏损无力偿债,部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经调查,债务人郑某某在象山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10件,执行标的为172万元(不含利息),上述款项均未履行;在海曙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7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金额150万左右;在鄞州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3件,未履行执行标的近276万元。但债务人郑某某名下资产无法清偿上述巨额债务。郑某某名下土地拆迁款被法院查封、账户被冻结、个人被列入失信、限高名单。郑某某一度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在得知象山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消息后,郑某某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个债集中清理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象山法院裁定受理郑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本案债权人共计20余户,债权人申报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最终审查确认金额为8475871.73元,郑某某名下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资金除冻结在象山法院的拆迁补偿款1937826.06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案件年限较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不高,积怨较深,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案件审理期间,在法院全面协调下,管理人制定了“一揽子”解决20余件执行案件的方案,促成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具体和解方案为:对已确认的20户债权人,采取本金4155165.20元按照46.636%比例清偿,本金之外的利息全部予以豁免。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债务后,尚有未获得清偿的本金,郑某某承诺从朋友处筹借30万元对于上述未受偿的金额按照13.529%的比例予以清偿。上述《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经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并得到全票通过,象山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郑某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删除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取消限高。
典型意义
本案高效审结,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债务免除的合法性、适度性和合理性,一揽子化解20件执行案件,以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将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及未来收入纳入分配,首次清偿比例达46.636%,第二次清偿比例达13.529%,同时运用数字赋能,进行线上会议、无纸化表决、实时统计。郑某某通过本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减免了部分债务,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提前删除,得以以正常状态参与社会经营活动,用其自身从事建筑行业的经验,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案例3: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金融机构一致行动;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金春、王建群、杨伟荣
【债务人户籍地】瑞安市××街道××村××路
【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朱某某是一名在编教师。2012年至2016年间,因投资失败,陷入债务危机,被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朱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定期申报财产动态,大到有无房产、各类账户,小到手头现金存款。同时,朱某某主动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并申请法院扣划工作调动前后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年间陆续偿还案款31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仅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本息仍有71万余元。2022年1月,朱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瑞安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2月2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经调查,债务人朱某某于瑞安市某小学任教,年收入约15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9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与朱某某申报情况一致。
2022年4月13日,瑞安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7户债权人的9笔债权,合计1444096.70元。其中3位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另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进入司法程序,系朱某某主动申报。
金融债权的实质性豁免一直是困扰个债清理的痛点、难点,本案共有4位金融机构债权人,均为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777058.7元。为此,瑞安法院与管理人多次逐一与金融机构沟通,让金融机构债权人了解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保证清偿率的同时,亦能高效兑现其债权。瑞安法院鼓励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金融借款利息债权。另外,本案有3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经过司法程序,管理人提出在清偿方式的设置上区分予以平衡:对于3笔已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一次性偿还;对于4笔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债权人分期偿还。
经过债权人两次表决,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清理方案。2022年5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本案普通债权合计1444096.7元,清偿839363.22元,清偿比例高达58%,其中金融债权实质豁免240945.48元。2022年6月1日,瑞安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朱某某自此摆脱“黑名单”的束缚。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有4家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利息债权,对突破金融债权豁免难题具有探索价值。4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对涉案利息债权予以实质性豁免,豁免债权合计24万余元,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坏账”新模式的探索。区分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对各债权人予以平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经充分调查确定债务人朱某某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多年来如实申报财产、努力筹措资金还款、认真工作并得到亲友支持。虽被列入失信名单,仍通过转换工作岗位等,提升个人还款能力、获得债权人谅解。
案例4: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双轨运行法;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执破融合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彦刚
【债务人户籍地】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朱某某原经营一家服装厂,由于资金链断裂,结欠多户加工费无法清偿,服装厂也随之倒闭关停,多起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某某名下财产仅一处宅基地和一台已使用近10年的旧汽车,资产难以处置或价值不高,案款一时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同时查明朱某某在服装厂关停后入职某公司工作,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且有意愿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工资收入用于逐步清偿债务。南浔法院认为朱某某符合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遂引导朱某某提出申请。2022年8月18日,南浔法院裁定受理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南浔法院因案制宜地制定了以和解谈判推动个债清理的办理思路,并组建由破产法官、执行员、管理人共同参与的联合调解组。在管理人详尽核查债务人财产负债等情况的基础上,调解组第一时间约谈债务人锁定和解意向,同时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即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充分沟通清偿方案。联合调解组与债权人、债务人边协调边修正清偿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逐步形成了包含全部已诉债权的整体清偿方案,并经相关各方签署确认。
但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另负若干未诉小额金融债务,随着金融债权人的介入,本案处理难度大大增加。各方虽不懈努力,但仍未能与金融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最终致使未能完全清理债务。但针对已签署清偿方案的全部已诉债权,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确认方案效力并继续履行,破产法官及时将已达成的清偿方案移交执行员,顺利将前期的协商成果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不仅使前期的协商成果重新发挥功效,还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破融合,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的典型案例。南浔法院探索个债清理“双轨运行法”,在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同时,逆向助推破解执行难。通过积极对接执行部门,邀请执行员加入由破产法官、管理人共同组成的联合调解组,运用前期执行成果助推和解协商,前置清偿方案会商机制,实行边申报、边协商、边调整,将单一的清偿方案逐步修正为整体的清偿方案,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确定正式债务清偿方案。执行员的参与大大提升了个债清理的成功率。虽然案件最终未清理所有债务,但将各方已达成的清偿方案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待恢复执行程序后,将前期的会商成果积极转化为执行和解协议,逆向助推执行案件的执结。“双轨运行法”实现了执行程序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有序衔接,打破了就同一案件各行其是的单一处理模式,司法资源有效整合,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案例5: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严格审查;意思自治;检察监督
【受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章国松、吴校军、王樱
【债务人户籍地】嵊州市××街道××村×号
【管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魏某与陈某原系夫妻,魏某因替陈某借款及担保欠下巨额债务。自2009年起就陆续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执行,因魏某名下仅有一套农村房产无法执行而终结程序,魏某被法院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魏某名下房产纳入城中村改造,开始不断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截至2021年8月,魏某涉及执行案件13件,涉案金额115万余元,另有较多债权人正在起诉或准备起诉,仅本金就达238万余元。2021年9月,魏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主动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情况。经初步审查,魏某离异带两孩且无固定工作,儿子未成年且身患渐冻症,需要巨额治疗费;女儿大学在读,无收入来源。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嵊州法院联合管理人依法开展清理工作,并邀请嵊州检察院全程监督。经债权申报、资产清查、两次债权人会议等流程,未发现魏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且无债权人反映魏某存在未如实申报或隐瞒收入情况等不诚信行为。针对清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如陈某、魏某案是否合并清理,共同债务是否各半清理,魏某可得拆迁款份额等问题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确定具体的清理方案。同时,嵊州法院充分考虑到魏某工作不稳定、儿子身患渐冻症、女儿尚大学在读的现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魏某情况进行说明。最终经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由魏某清偿26名债权人110万余元,对剩余120万余元债务予以免除。在完成债权人款项支付后,嵊州法院依法裁定终结魏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同时为魏某设置五年的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行为考察条件的,将依法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严格审查,严防逃债。嵊州法院严格遵循“诚实而不幸”的制度设计,严把“诚信”关,依法调查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核实财产申报情况。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对于清理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均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确定具体的清理方案。检察监督,规范流程,主动邀请嵊州检察院对清理债务的全流程进行监督,提升清理结果的公信度。
案例6:毛某、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本金分配;合并办理
【受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应岚、傅聪颖、施媛
【债务人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室
【管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毛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毛某原经营家私公司,2008年左右公司陷入债务危机。2013年毛某突发脑梗死,经治疗留有严重后遗症,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彻底丧失偿还能力。陈某某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并陷入困境,且两人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唯一收入来源为退休金,唯一资产系55㎡的住房,由陈某某和儿子居住,如此困局导致十几件执行案件长期无法执结。2022年1月25日,两申请人分别向婺城法院提出申请,该院于同年3月8日分别裁定受理毛某、陈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以下简称两案)。
清理情况
婺城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对毛某和陈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向债权人全面披露。毛某案共计申报债权12笔,金额16993798.31元,核定12笔,金额12294109.22元;陈某某案共计申报债权8笔,金额9770482.09,核定6笔,金额4624500.93元。2022年5月12日,以网络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生活必需品(财产豁免)清单》《管理人报酬方案》等均获全票通过。后管理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变价处置,将毛某名下房产予以变价,成交价为1995000元。结合债权情况,制定本金参与分配的方案,经过充分沟通,获债权人全票表决通过。其中毛某案本金清偿率为15.541%,对其设置行为考察期三年;陈某某案本金清偿率高达97.441%,债权人免除陈某某的剩余债务,并不设考察期。2022年9月28日,管理人在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向婺城法院提出申请终结两案的清理程序。2022年9月29日,婺城法院终结两案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一是严控清理对象,助力守信者重生。上述两案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和疾病陷入债务危机,案件的成功审结给予一个破碎家庭人生重启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推行的初衷,具有典型性。
二是引导主动清偿,化解执行困境。在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主动腾空房屋,并放弃安置补偿,提高债权清偿比例,获得全体债权人的谅解,涉及总额1000余万元的11件长期未结执行案件得以终结,有效化解执行难之僵局。
三是尊重债权人意思,实行一案一策。综合考量两位债务人债务形成原因、资产等情况,采取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模式,既节约司法资源、节省破产费用,又能量身定制方案。
四是灵活财产分配,制定个性化方案。该两案金融债权多,涉及4家银行5家分行;资产严重低于负债;本金占确认债权比例低,其中毛某案约55%,陈某某案约30%,且两案债权性质不同、形成时间不同,利息计算标准差异大。基于以上情况制定的分配方案剔除利息,仅本金参与分配,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认同。
案例7: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郑某债务合并清理案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合并清理
【受理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徐荣华、雷震雲、王俪婧
【债务人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
【管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郑某原从事餐饮服务行业,2020年2月关停餐饮店后,开始从事海鲜、水果贩卖生意。自2016年起,郑某开始涉诉涉执,基本为民间借贷和买卖合同货款。截至2022年,尚有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16件,执行标的45万余元,均终本处理。因郑某自营生意,失信执行信息对其经营存在较大影响,故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2022年5月26日,柯城法院受理申请。清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郑某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尚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2022年11月22日,该商行提出债务清理申请,柯城法院于11月24日裁定受理并于12月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合并审理。
清理情况
2022年6月24日,柯城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了郑某生活必需品清单、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等方案以及偿债计划草案。郑某提出分三年清偿本金,债权人豁免全部利息的计划草案,但债权人对清偿周期提出意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发现该笔税收债权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2019年产生。据向郑某了解,该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基本未开展经营,目前名下并无财产,为一揽子解决债务,一并纳入清理。债权申报期内,未有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2022年12月10日,柯城法院召开合并清理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审核认定21位债权人22笔债权,其中税收债权1笔,债权总额29638.84元,普通债权21笔,除税收滞纳金15121.05元外,其他普通债权698904.61元(本金698279元、利息625.61元)。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了《债务人偿债计划方案》,由郑某分两期于2023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税收债权本金及滞纳金以及其他债权本金部分,利息予以豁免,表决通过后债权人向法院书面申请对郑某进行信用修复。2022年12月29日,柯城法院裁定认可偿债计划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债务与个体工商户债务合并清理进而取得一揽子化解效果的典型案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衢州市柯城某贸易商行系郑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已拖欠税款三年之久,如不一并清理,将影响国家税款清缴的时间和效率,且对于郑某来说仍将面临欠债问题。参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指引(试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增加了郑某的清偿负担,但将郑某历史所有负债问题一揽子解决。本案清理过程中,郑某参加两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均诚恳向债权人道歉并承诺会按期履行,希望债权人给予机会。债权人也给予了郑某最大程度的谅解,多数债权人申报阶段就放弃了利息主张,并同意分期还款方案以及履行期内信用修复,这也极大鼓舞了郑某的还款信心。
案例8:徐某某、庞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跨区域协作联动;管理人报酬市场化;企业债务连带责任;夫妻债务共同清理
【受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中云、施林鸟、王其委
【债务人户籍地】天台县××镇××村××号
【管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徐某某、庞某夫妇经营一家数码技术公司,因经营需要,作为保证人为公司进行担保而大量负债。早期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期借款大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另一部分用于生活所需。2021年下半年,无力支撑的徐某某、庞某夫妇,向天台法院提出个债清理申请。截至申请时,夫妻双方共负债3000余万元,20余名债权人,共有12名债权人在浙江、上海、四川等地申请执行。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财产调查和接受债权申报工作。经调查,债务人主要财产为位于杭州西湖区的商品房。截至申报期限届满,管理人共接受22名债权人申报,经审核,最终确认21名债权人共计3000余万元债权。为统一处置分配财产,天台法院向房产首封法院发函,商请将房屋处置权移交至天台法院。处置权移交至天台法院后,便通过执行程序查询债务人财产以及启动对杭州西湖区的商品房拍卖,并将财产查询情况以及拍卖款600余万元进行移交。天台法院组织召开了多次债权人会议,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管理人提出整理方案,方案中载明,徐某某、庞某将房屋拍卖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5.411%,抵押债权的清偿率为100%),另承诺在7年内再偿还35万元,故普通债权最终清偿率为6.115%。自方案通过后,各债权人同意解除徐某某、庞某民事强制措施。此外,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管理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际贡献,按《企业破产法》标准的一半,确定管理人报酬8万余元。2022年9月,天台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同时发函通知其他法院不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解除了对徐某某、庞某银行卡的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多方联动合力化解债务纠纷,让为企业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一是化解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徐某某、庞某的大部分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且区分成本过大。因此经管理人释明后,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共同清理。二是执破联动,提高了处置效率。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徐某某、庞某最新的财产状况,为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提供有力保障。由天台法院房产拍卖组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仅用时2个月。三是跨区域协作联动。通过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以及结合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管理人联系到所有在执和非执债权人,确保彻底清理。此外,整理计划通过后,天台法院及时通知各地法院解除对债务人的民事强制措施。目前,债务人已经“松绑”,轻装上阵重回正常生活。
案例9:叶某个人债务重整案
【关键词】跨域个人债务重整;引入第三方融资;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
【受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卓君、徐春伟、吕凯楠
【债务人户籍地】遂昌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叶某系遂昌某中学教师,其妻常年经商,2016年12月以来,因经营失败,夫妻二人负债累累。由于债务多、金额大,逾期利息逐年增加,为尽快偿还欠款,叶某开始借贷,逐步陷入高利漩涡,最终欠下200余万元巨额债务,先后被多个债权人诉至遂昌法院和莲都法院。执行过程中,遂昌法院通过线上“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线下实地走访等方式调查后发现,除叶某每月5000元工资外,夫妻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至2021年底,遂昌法院、莲都法院先后将叶某及其妻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件相关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进入案件终本库。2022年9月,叶某在其单位主管部门遂昌县教育局的鼓励下主动向遂昌法院提交了个人债务重整申请。
重整情况
重整过程中,经债权申报,遂昌法院最终审查确认叶某对外欠债共15笔,本息合计218万余元,剩余未偿还本息合计171万余元,其中4笔欠款的债权人为遂昌县三家银行,1笔欠款的债权人为杭州某担保公司且案件尚在莲都法院办理,其余均为民间借贷。经多次协调,杭州某担保公司以内部规定不得放弃债权为由不接受重整方案,重整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此,遂昌法院多次与莲都法院协商并赶赴杭州与该担保公司沟通,向其释明重整的目的和意义,并提供典型案件参考,最终该担保公司作出让步,同意减免部分本金及利息。与此同时,遂昌法院积极与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帮助叶某通过“重整贷”“诚信履行贷”等形式加大筹款力度,最大可能一次性履行债务,取得所有债权人的谅解。2022年11月,各方债权人正式达成按一定比例受偿的重整方案,叶某一次性履行66万余元,累计归还本息113万余元,债务本息清偿率达51.96%。遂昌法院作出终结裁定,并第一时间函告莲都法院,共同解除了对叶某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本案中,遂昌法院抓住各债权方利益的平衡点,以市场化手段,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债务人叶某信用能力进行判断,灵活运用“重整贷”“诚信履行贷”等银行商业贷款,帮助债务人拓宽筹款渠道,提升其一次性履行能力;积极协调“跨法院执行”,实践“跨域个人债务重整”,相关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在保障15名债权人胜诉利益的同时,又给了债务人重生的机会,使其摆脱债务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案例10:王某、蒋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隐瞒申报;债务人诚信度表决;恶意逃债
【受理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宇娟
【债务人户籍地】龙游县××街道××路××号
【管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王某、蒋某系夫妻,均已退休在家,经济收入来源仅为每月的退休金。早年因二人投资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随着债权人陆续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二人成为被执行人,养老金也被冻结。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王某、蒋某夫妇名下的房产被依法查封并腾空。2021年10月12日,王某、蒋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龙游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10月30日,龙游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经指定后,开展债权申报和审查工作,经统计,共有18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8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4253169.33元。同时,根据债务人填写的财产申报表中的相关情况,管理人多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申请人在退休后曾作为洗扫车驾驶员入职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但经核查其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未显示收到入职公司的工资。经管理人实地走访公司调查,该公司发放的工资被申请人指定发放至其子女银行账号内。法院多次向其释明“诚实而不幸”的含义并对其进行引导,但债务人未如实向管理人作出解释和说明。2022年11月30日,龙游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会上债权人对债务人诚信度表决,近三分之二的债权人对申请人夫妻投不诚信票。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属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据此,管理人于会后提请龙游法院终止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建议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龙游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裁定,终止王某、蒋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够通过制度解绑债务,重新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少数债务人试图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达到恶意逃债目的,对此应当予以终止程序并恢复强制执行。本案通过债务人申报财产、管理人深入核查外,还创设债权人会议对申请人的诚信度进行评议表决等方式全面评估债务人的诚信度。一方面,将表决结果作为判断申请人是否“诚实而不幸”的重要参考,增加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也对其他的债务人起到震慑引导作用,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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