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市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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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处室、市地震监测中心:
为切实加强市地震局内部管理,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予印发《合肥市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原相关制度废止。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合肥市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财会人员在局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四条 实行财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年底将财务管理及收支情况向全局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财政、审计监督反馈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单位实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财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办理资金支付的预留印章实行岗位分设,由不同人员保管,各印章保管人签章前必须进行复核。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必须坚持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全体职工要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支持财会人员工作。
第八条 财会人员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并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算,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财会人员应密切关注预算的执行情况,对游离预算的重大支出要做出干预并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财会人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并向局党组汇报。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局机关稳定和重要的经费来源,财会人员应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协调,争取足额、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机关所有支出一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报,所有资金支付必须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支付。
具体批报的流程为:经办人填制支出报销单—→处室负责人(知情人)初审证明—→财务人员核查凭证—→领导签批—→出纳处报销
第十三条 所有支出均应合理、合法、合规;待报销的原始凭证应手续齐全(有经办人、证明人、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批),内容完整(有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公章、具体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并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 单笔50000元(含)以上的大额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事先立项申请,由处室负责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单笔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经费开支由经办处室(中心)事先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局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经济科目安排单位各项经费支出。如有属财政不供给经费的支出项目,必须经局党组研究,形成决定后,方可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除劳务费等确实无法通过公务卡结算的零星公用支出外,凡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 差旅费管理。单位差旅费开支应按照市财政局合财行〔2014〕204号文件印发的《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执行。
局中层干部出差由局长批准,其他干部出差经分管局长同意。严控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学习、培训活动,不准私自外出或超出考察、学习、培训的地点、时间。考察、学习一律不安排纪念品。外出的差旅费报销,先由部门负责人或一同出差的负责人签字后按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报销,并附外出开会通知或相关记录。享受公务用车补贴人员一律不得报销市内打的车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照我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规范填制公务乘车审批清单,写明工作事由和乘车路线,并于次月底前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召开综合会议,原则上不得一事一会。各部门确需召开会议(培训)的,以书面形式(包括会议和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天数、人数及预算)报分管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会议(培训)费的标准按市财政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118号)执行,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总预算。报销时需提供“三单”,即:会议通知、会议结算单、签到簿。
第十九条 招待费管理。招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并严格执行“接待单、菜单和发票”三单制,所有接待需先审批后安排。同城不安排接待,县(市)区到市局参加会议和汇报工作,一般在机关食堂安排就餐。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所有公务接待按规定确定陪同人数,厉行节约。
单位公务接待的接待范围、接待标准、陪同人数及报批程序应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合财预〔2013〕470号印发的《合肥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执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今后如有制度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印刷费管理。实行定点印刷,对大宗印刷或本单位文印室不能印制、确需印务公司印制的,必须在市财政局确定的中标印刷厂印刷。印刷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每次印刷前由办公室根据要求向市直各定点印刷企业询价。在符合需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有效最低报价(单价或总价)的印刷企业作为成交企业。报销时需经相关业务处室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务车辆运行费用使用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医疗费按《合肥市公费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定点采购,根据工作需要由处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履行购置入库登记和领用登记手续;相关业务开支应本着节俭必要的原则,由处室、中心申请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二十四条 鉴于市财政部门已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财务一般不再受理因公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因公借款的,需由经办人办理借款手续,规定还款日期,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应按照还款日期及时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五条 实行单位资产和耐用办公物品实物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对各种资产实物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核对账、实是否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整改,确保财务账面资产、资产管理系统、资产实物三者相符。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活动形成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会计专业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一般由财会人员保管一年,一年后,由财会人员负责编制移交清册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必须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复制单位会计档案,查阅和复制时必须有财会人员和档案保管员在场。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必须符合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销毁会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变动,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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