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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共怀宁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共怀宁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党内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党组会议制度,在县委的领导下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如下重大问题: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常委会的贯彻和落实。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对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安排建议。

(三)研究和讨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等有关事宜,并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四)在县委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县委要求围绕决策进行研究讨论,并及时向县委报告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罢免权、质询权、撤职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

(七)研究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八)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研究决定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党支部的工作。研究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关工作。研究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全体党组成员参加。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条 党组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会后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注意对会议内容的保密。党组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和其他涉及机密的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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