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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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9]144号
【发布日期】 2009.12.11 【实施日期】 2009.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9〕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地震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2地震预报发布
3.3地震预警处置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4.3Ⅰ、Ⅱ级响应
4.4Ⅲ、Ⅳ级响应
4.5响应措施
4.6响应终止
5信息报送与发布
5.1震情速报
5.2灾情速报
5.3震情、灾情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和总结
6.2过渡性安置
6.3善后处置
7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7.4监督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处置
8.2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处置
8.3平息地震谣言
9附则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9.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4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力量,共同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抗震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A岗)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B岗)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及各位副市长
合肥警备区司令部参谋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应急办、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重点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合肥供电公司、合肥邮政局、市无管办、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人保合肥分公司、合肥晚报社、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合肥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防震减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抗震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抗震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指挥部设在市政务中心B座3楼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辖区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后,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立即自动到市抗震指挥部集中,有关部门(电信、移动、联通、人防、无管办)应急通信车到市政务中心广场集中,并到市抗震指挥部报到,合肥供电公司出动电源车保障供电。
2.2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抗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及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并与综合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抗震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市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市抗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市抗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监测预警组、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工程抢险组、次生灾害防治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能源(煤、电、油)保障组、市场保障组、过渡安置房建设组、涉外工作组等15个专业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日常应急准备、临震应急措施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
2.3.1综合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办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综合协调、调配应急资源。2.公文办理、会议安排、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3.承办市抗震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科协、合肥晚报社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根据市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开通“震情传送绿色通道”。2.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3.协助市抗震指挥部发布震情、灾情信息。4.刊播政府重要公告。5.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3.3监测预警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监测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2.组织专家紧急会商分析地震发展趋势。3.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地震现场进行监测。4.与省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水文、环境卫生、次生灾害等提出分析预测意见,并及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报告。5.快速收集各地震台站(点)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6.快速收集地震群测群防信息站观测的地震宏观异常。7.进行震情跟踪,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贮和常规分析处理并上报省地震局。8.开展对地质灾害、饮用水等其他项目监测。
2.3.4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震区灾情的快速搜集与上报。2.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做好孤老幼残人员安置工作。3.设立灾民救济、抚恤物品供应站,分配下拨救灾款物。4.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5.组织和指导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6.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2.3.5紧急救援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地震局、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局、团市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市应急救援队及各专业救援队,并储备抢险救援工具和装备。2.组建在肥军事院校及大专院校学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度。3.组织专业救援队及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志愿者等救援力量对震区实施紧急救援。4.协调部队及外部救援力量进行灾区救援。
2.3.6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灾区进行救治。2.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转运、护送工作。3.多渠道增加血源储备。4.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5.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监管与食品安全的监管。6.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做好卫生防疫,预防各种疫情。7.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
2.3.7工程抢险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建立工程机械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工程机械,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配。2.震后抢修加固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3.抢修市政设施。4.抢修重点工程、学校、医院、企业、科研院所。5.加固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等,防止重大次生灾害发生。
2.3.8次生灾害防治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各种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次生灾害源抢险。2.震后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水源污染、化学污染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3.做好各类次生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工作。4.加强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同时对产生滑坡、坍塌的地区进行排险处置。
2.3.9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加强对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监狱、生命线工程、重要交通要道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2.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3.必要时实行特别治安管制。
2.3.10通信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无管办、合肥邮政局、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应急通讯保障队伍,储备应急通讯设备;2.紧急抢修、恢复震区的通信设施;3.加密震区通讯网,保障抗震指挥部通信畅通;4.根据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开通应急通讯指挥网。
2.3.11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交通运输队伍,储备必要的交通车辆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配。2.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3.清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确保抗震救灾人员、车辆紧急运送。4.根据灾情制定空运、空投措施。5.必要时施行交通和车辆管制。6.紧急征用抢险所需的车辆、机械、船只等。7.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运输。
2.3.12能源(煤、电、油)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煤、电、成品油、燃气、供热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2.对损坏的系统进行抢险、修复,组织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3.征集调用应急电源车。
2.3.13市场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做好副食品及食用盐、饮用水等食品货源组织和市场供应。2.控制物价,维护市场稳定,打击各类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3.储备部分食品及饮用水。
2.3.14过渡安置房建设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国资委、市重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过渡房建设专业队伍。2.组织生产、安装过渡房,落实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2.3.15涉外(港澳台侨)工作组
由市外侨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侨联、市红十字会、合肥海关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负责组织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来访人员、国际救援人员、外国新闻记者及外国专家。2.统计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和外国公民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置。3.协助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处理境外社会救助事宜。4.组织疏散、安置游客和来访人员。5.办理境外救灾物资入关手续。
3 地震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搜集各县区及省市地震观测站、信息站对地震信息的监测、分析资料;加强震情跟踪,对全市各类地震信息进行监控、跟踪、分析处理,并根据震情的发展与变化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2地震预报发布
地震预报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3地震预警处置
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合肥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市抗震指挥部成立并履行职责,各工作组牵头立即召集成员单位进入临震状态,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震前准备工作。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组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次生灾害防治组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源进行排查与监视;工程抢险组对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市政设施及水库进行适时监视,必要时进行工程加固;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市场保障组要加强市场监控,打击各类扰乱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治安保卫组要加强对重要部门和目标的警戒,协助宣传组平息地震谣传、误传,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地震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
我市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和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Ⅲ、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4.3Ⅰ、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或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或省抗震指挥部的领导。
4.4Ⅲ、Ⅳ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或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4.5响应措施
市抗震指挥部的组成人员迅速到位,市抗震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市抗震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研究部署紧急措施。
(2)市抗震指挥部各工作组分别由牵头单位召集,开始行使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3)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出动“合肥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支援震区抗震救灾;同时视震区受灾情况决定是否请求省政府和当地驻军支援。
(4)市抗震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5)市抗震指挥部有关工作组,赴震中区实地了解震情与灾情,并指导、部署当地政府抗震指挥部抗震救灾。
(6)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到一线指挥,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安置点,保持道路畅通,做好灾情收集和供水、供电、通信、医疗、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7)依法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6响应终止
地震影响基本消除,地震应急处置基本结束,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由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适时宣布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震情速报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同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5.2灾情速报
震后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迅速收集全市基本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
5.3震情、灾情发布
震后30分钟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震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后2小时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灾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我市受灾范围、伤亡、社会现状及救援情况,同时发布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6 后期处置
6.1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指挥部协助国务院或省抗震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6.2过渡性安置
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6.3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经现场抗震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1.1物资保障
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安、武警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肉、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7.1.2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公安、武警、民政、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卫生、民航、铁路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城镇社区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震时紧急救援和应对工作高效有序。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居委、村委会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省属部门、驻肥单位、工厂企业、学校、金融单位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
7.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应急、民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紧急疏散和避难的需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地震、地质、建筑、工程、结构力学、危化品、机械、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医学、卫生防疫等有关专家库。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与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4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处置
(1)发生3.0-3.9级强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对,并在震后2个月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助震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各工作组按其职责积极做好应急工作,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总结报告。
(2)发生2.9级以下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调查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的准备,维护社会稳定。市地震局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市政府传达省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8.2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处置
当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并对我市有影响,市人民政府根据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8.3平息地震谣言
当在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所在县(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信息化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的各项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9 附则
9.1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责任追究
对不按预案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地震应急行动方案和有关保障计划。
(4)市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并报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06〕106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 2009.12.11 【实施日期】 2009.12.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09〕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
(修订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3地震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2地震预报发布
3.3地震预警处置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4.3Ⅰ、Ⅱ级响应
4.4Ⅲ、Ⅳ级响应
4.5响应措施
4.6响应终止
5信息报送与发布
5.1震情速报
5.2灾情速报
5.3震情、灾情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和总结
6.2过渡性安置
6.3善后处置
7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7.4监督检查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处置
8.2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处置
8.3平息地震谣言
9附则
9.1奖励
9.2责任追究
9.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地震应急工作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4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力量,共同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抗震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A岗)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B岗)
副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及各位副市长
合肥警备区司令部参谋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应急办、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重点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合肥供电公司、合肥邮政局、市无管办、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人保合肥分公司、合肥晚报社、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协会、合肥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防震减灾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抗震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抗震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抗震指挥部设在市政务中心B座3楼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辖区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后,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立即自动到市抗震指挥部集中,有关部门(电信、移动、联通、人防、无管办)应急通信车到市政务中心广场集中,并到市抗震指挥部报到,合肥供电公司出动电源车保障供电。
2.2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抗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抗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及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并与综合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抗震救灾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抗震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市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抗震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市抗震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市抗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各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市抗震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监测预警组、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工程抢险组、次生灾害防治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能源(煤、电、油)保障组、市场保障组、过渡安置房建设组、涉外工作组等15个专业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日常应急准备、临震应急措施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
2.3.1综合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办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综合协调、调配应急资源。2.公文办理、会议安排、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3.承办市抗震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应急办、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地震局、市科协、合肥晚报社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根据市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开通“震情传送绿色通道”。2.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3.协助市抗震指挥部发布震情、灾情信息。4.刊播政府重要公告。5.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2.3.3监测预警组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监测地震三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2.组织专家紧急会商分析地震发展趋势。3.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地震现场进行监测。4.与省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水文、环境卫生、次生灾害等提出分析预测意见,并及时向市抗震指挥部报告。5.快速收集各地震台站(点)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6.快速收集地震群测群防信息站观测的地震宏观异常。7.进行震情跟踪,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贮和常规分析处理并上报省地震局。8.开展对地质灾害、饮用水等其他项目监测。
2.3.4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慈善协会、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震区灾情的快速搜集与上报。2.紧急转移和安置震区受灾群众,做好孤老幼残人员安置工作。3.设立灾民救济、抚恤物品供应站,分配下拨救灾款物。4.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5.组织和指导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6.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2.3.5紧急救援组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地震局、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管理局、团市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市应急救援队及各专业救援队,并储备抢险救援工具和装备。2.组建在肥军事院校及大专院校学生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度。3.组织专业救援队及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志愿者等救援力量对震区实施紧急救援。4.协调部队及外部救援力量进行灾区救援。
2.3.6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灾区进行救治。2.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转运、护送工作。3.多渠道增加血源储备。4.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5.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监管与食品安全的监管。6.及时清运垃圾、死亡牲畜,保持环境清洁,做好卫生防疫,预防各种疫情。7.组织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
2.3.7工程抢险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建立工程机械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工程机械,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配。2.震后抢修加固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3.抢修市政设施。4.抢修重点工程、学校、医院、企业、科研院所。5.加固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等,防止重大次生灾害发生。
2.3.8次生灾害防治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各种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次生灾害源抢险。2.震后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水源污染、化学污染等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3.做好各类次生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工作。4.加强水库、大坝的除险加固,同时对产生滑坡、坍塌的地区进行排险处置。
2.3.9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加强对首脑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监狱、生命线工程、重要交通要道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2.负责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3.必要时实行特别治安管制。
2.3.10通信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无管办、合肥邮政局、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应急通讯保障队伍,储备应急通讯设备;2.紧急抢修、恢复震区的通信设施;3.加密震区通讯网,保障抗震指挥部通信畅通;4.根据抗震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开通应急通讯指挥网。
2.3.11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交通运输队伍,储备必要的交通车辆并登记造册,建立联系电话,由市抗震指挥部统一调配。2.对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进行抢修。3.清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确保抗震救灾人员、车辆紧急运送。4.根据灾情制定空运、空投措施。5.必要时施行交通和车辆管制。6.紧急征用抢险所需的车辆、机械、船只等。7.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运输。
2.3.12能源(煤、电、油)保障组
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煤、电、成品油、燃气、供热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2.对损坏的系统进行抢险、修复,组织有关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3.征集调用应急电源车。
2.3.13市场保障组
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农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做好副食品及食用盐、饮用水等食品货源组织和市场供应。2.控制物价,维护市场稳定,打击各类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3.储备部分食品及饮用水。
2.3.14过渡安置房建设组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国资委、市重点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合肥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组建过渡房建设专业队伍。2.组织生产、安装过渡房,落实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2.3.15涉外(港澳台侨)工作组
由市外侨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侨联、市红十字会、合肥海关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1.负责组织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来访人员、国际救援人员、外国新闻记者及外国专家。2.统计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和外国公民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置。3.协助市民政局、红十字会处理境外社会救助事宜。4.组织疏散、安置游客和来访人员。5.办理境外救灾物资入关手续。
3 地震监测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局搜集各县区及省市地震观测站、信息站对地震信息的监测、分析资料;加强震情跟踪,对全市各类地震信息进行监控、跟踪、分析处理,并根据震情的发展与变化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3.2地震预报发布
地震预报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3.3地震预警处置
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决定发布临震预报,宣布合肥市进入临震应急期。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市抗震指挥部成立并履行职责,各工作组牵头立即召集成员单位进入临震状态,按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震前准备工作。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组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次生灾害防治组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源进行排查与监视;工程抢险组对生命线工程、重要建筑、市政设施及水库进行适时监视,必要时进行工程加固;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市场保障组要加强市场监控,打击各类扰乱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稳定;治安保卫组要加强对重要部门和目标的警戒,协助宣传组平息地震谣传、误传,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安定。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地震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4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
我市发生4.0级以下有感地震一般不构成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权限
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和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抗震救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接受省抗震指挥部领导进行抗震救灾;Ⅲ、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4.3Ⅰ、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或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指挥部或省抗震指挥部的领导。
4.4Ⅲ、Ⅳ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或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发生后30分钟内,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本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抗震救灾。
4.5响应措施
市抗震指挥部的组成人员迅速到位,市抗震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市抗震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研究部署紧急措施。
(2)市抗震指挥部各工作组分别由牵头单位召集,开始行使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3)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出动“合肥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支援震区抗震救灾;同时视震区受灾情况决定是否请求省政府和当地驻军支援。
(4)市抗震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5)市抗震指挥部有关工作组,赴震中区实地了解震情与灾情,并指导、部署当地政府抗震指挥部抗震救灾。
(6)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到一线指挥,先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和接收与救治;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安置点,保持道路畅通,做好灾情收集和供水、供电、通信、医疗、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
(7)依法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必要措施。
4.6响应终止
地震影响基本消除,地震应急处置基本结束,灾区基本恢复社会秩序,由市抗震指挥部指挥长适时宣布响应终止。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5.1震情速报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2.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同时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和市政协办公厅。
5.2灾情速报
震后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迅速收集全市基本灾情,及时汇总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
5.3震情、灾情发布
震后30分钟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震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后2小时内由市抗震指挥部决定发布灾情,宣传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我市受灾范围、伤亡、社会现状及救援情况,同时发布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适时后续公告。
6 后期处置
6.1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指挥部协助国务院或省抗震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6.2过渡性安置
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6.3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经现场抗震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7 保障措施
7.1应急保障
7.1.1物资保障
配备必要的地震灾害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度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安、武警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的准备,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抗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运输。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肉、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震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经信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急救药品保障工作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度。
7.1.2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公安、武警、民政、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卫生、民航、铁路等部门和重点工矿企业、学校、医院、城镇社区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震时紧急救援和应对工作高效有序。
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居委、村委会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省属部门、驻肥单位、工厂企业、学校、金融单位组建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
7.1.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应急、民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保障应急期间群众紧急疏散和避难的需要。充分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2应急救援专家指导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人力资源,建立地震、地质、建筑、工程、结构力学、危化品、机械、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医学、卫生防疫等有关专家库。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及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与资源,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4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处置
(1)发生3.0-3.9级强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对,并在震后2个月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助震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各工作组按其职责积极做好应急工作,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总结报告。
(2)发生2.9级以下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调查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的准备,维护社会稳定。市地震局要立即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市政府传达省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8.2周边发生破坏性地震处置
当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并对我市有影响,市人民政府根据对我市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8.3平息地震谣言
当在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所在县(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信息化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的各项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9 附则
9.1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责任追究
对不按预案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社区(村)应当制定地震应急行动方案和有关保障计划。
(4)市抗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并报市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地震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06〕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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