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0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5-06-21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60号
【发布日期】 2010.06.24 【实施日期】 2010.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院校与教职员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0〕160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均衡合理配置,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目前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淡化教师的校籍管理,强化县(区)域内统筹管理,推进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均衡合理配置,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均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配置学校教师资源。
  三、范围对象
  凡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及以下、女45周岁及以下)需进行交流。交流范围在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际间进行。各校每年参加交流的教师比例应占本校符合交流对象总人数的15%左右。
  加大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际交流力度,通过学校领导的交流促进教师交流。学校领导交流按相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实施步骤
  1、统筹规划。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学校师资需求和学校用人总量基本情况,统筹规划教师交流工作。
  2、制定方案。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形式、程序、要求及奖惩措施等。教师交流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3、宣传动员。公布教师交流实施方案,宣传交流政策,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充分了解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的自觉性。
  4、组织实施。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教师交流实施方案,制订年度教师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确定交流的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在暑期办理相关手续。
  五、有关政策
  1、评选特级教师和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1年的经历,有异校交流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必须有异校交流的经历。
  3、按有关文件精神,选派优秀教师参加专项支教任务,可视为有异校交流经历。
  4、每位教师在一所学校的工作期限为6年,最多不超过12年。已满6年服务期限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在满服务期限后的3年内予以交流。
  5、夫妻双方在同一所学校的,一方应优先参加交流。
  6、学校用人总量超员,超员学科的教师应优先参加交流。
  7、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暂不能参加交流人员,须报经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暂缓交流。
  8、凡经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应交流的教师必须服从交流,否则学校可解除聘用关系。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是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育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的需要。各县区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统筹安排,使教师交流工作有利于教师队伍结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
  2、认真组织,稳步推进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交流单位配合,2010年暑期开始启动。各县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教师交流和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保护和调动学校及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稳步推进。纪检监察部门对教师交流工作进行监督。
  3、规范管理,建立机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均衡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教师交流工作机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近期、中期、远期规划,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市教育局将适时开展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检查、总结和表彰。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他人员的交流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教育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一篇:(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下一篇:(2010年)合肥市农委会关于抓紧落...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