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2024〕162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6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4〕162号
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魏兴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魏兴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3日
抄送:阜阳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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