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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4〕154号设立安徽镇淮律师事务所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26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4〕154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有超、邵于伍、王东利: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镇淮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镇淮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17日

抄送:马鞍山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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