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皖司许〔2024〕145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4-10 阅读次数: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4〕145号

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你所提出注销刘海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刘海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4月2日

抄送:芜湖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上一篇:皖司许〔2024〕146号1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

下一篇:皖司许〔2024〕144号1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