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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3〕149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3-04-13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3〕149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北方之光(烈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赵涛变更为刘雷;

安徽青合青(安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曹菲菲变更为钱玉。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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