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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483号4人变更执业机构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11-05 阅读次数:

皖司许〔2022〕483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丹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亳州市(1人)      

    陈艳   由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二、六安市(1人)      

    李丹   由安徽徽天(六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1人)      

    王未   由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转入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宣城市(1人)      

    陈飞飞   由安徽明泉(宁国)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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