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申报文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与高校、科研机构存在合作研发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合作研发的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研发的主要项目、具体模式、主要权利义务条款、费用承担、研发成果权利归属、收益分配、保密措施及目前已取得的研发成果;(2)结合发行人业务主要核心技术及其来源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合作研发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技术研发能力,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合作研发或相关单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事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完整披露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2)相关终止安排是否存在附条件恢复安排,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 对赌协议”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存在投资香港联域等境外实体事宜。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境外投资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境外投资、境内外公司间业务往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管理等境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境外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1.63%、93.67%和94.19%,占比较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产品出口是否存在被进口国、地区采取贸易政策限制的情形;(2)补充关税及汇率波动对营收利润的影响的敏感性分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申报文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其用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劳务派遣的具体情况,用工人数、用工费用金额、占比以及变动情况;(2)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占比的压降措施;(3)就劳务派遣工作,模拟计算如果全部为在聘任员工,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前后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在公司任职;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人员情况,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却取得股份的原因(如有);(3)对赌协议的解除(如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现有股东是否与相关方存在未披露的对赌协议或特殊安排;(4)历次出资、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过程中各股东是否均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否存在违反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5)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为适格股东,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16,835.24万元、21,056.20万元、39,431.03万元,销售比例分别为32.27%、33.41%和32.29%。请发行人(1)按照销售规模补充说明客户分层情况,分析说明各层客户数量、金额、占比变动原因;(2)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合作历史等情况,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附中文翻译);(3)结合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合同条款、合同取得方式等相关因素,详细分析公司同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4)说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及销售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前五大客户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和减少客户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6)向不同客户销售同类型产品销售单价、权利义务约定、结算方式、信用期等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14,148.20 万元、17,290.51万元和31,004.34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8.66%、38.57%和30.39%。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及采购金额、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类似产品单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按照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以及占供应商销售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依赖发行人的情形;(3)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业务内容及规模、合作历史等;(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交易背景、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5)说明同类型采购的采购价格在不同供应商之间、与市场价格相比的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分析说明原因;(6)说明委外加工各期金额、外协企业的名称、外协内容、工序环节;说明外协加工定价模式和单位成本,与发行人自行生产成本的差异及合理性;说明该等外协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7)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9、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166.02万元、63,014.09万元和122,148.16万元,收入增幅较大,2021年下半年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退换货、维修、售后维护情况、质保期安排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现行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负债与收入的匹配情况,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2)结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说明营业收入尤其是2021年及2021年三、四季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企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3)结合在手订单的情况,说明业绩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4)说明产品所对应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是否存在贸易保护程序和贸易摩擦、加征关税清单情况,量化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5)说明发行人取得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商品、退税率、免抵退税金额及会计处理,与外销收入的对应关系,占利润总额的比重;(6)补充说明并披露质保金的计算方法、期后回款情况;(7)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合格产品召回或销售退回情况,召回产品的后续处理方式,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8)按照业务模式,补充披露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过程、比例、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0、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分别为38,339.95万元、47,934.24万元和 97,867.71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分产品成本构成情况,结合产品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各类直接材料用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2)结合具体生产流程说明各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3)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和成本变动的一致性,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能源的耗用量与各类产品产量的匹配性;(4)说明报告期内各期平均单位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其变化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比例及结果,并明确发表意见。
11、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6.50%、23.93%和19.88%。请发行人(1)按产品类别说明并披露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市场同类产品变化趋势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各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综合毛利率情况;(4)说明剔除运费影响后发行人的毛利率波动情况,毛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与行业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2、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8,936.77万元、8,075.34万元、12,153.47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平均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3)结合合同约定、运杂费的承担方式,说明运费与收入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售后维护费的形成原因,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5)详细说明并披露各期间费用率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6)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支出,研发投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7)汇率波动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3、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产能产量及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作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关联方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意见。
14、 请发行人:(1)对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拟上市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按重要性水平确定)的,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4)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5)针对报告期内频繁发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已经为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关联方通过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制定并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内部控制;(6)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注销或对外转让的情形,股权受让方基本情况,注销或对外转让后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董监高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 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拥有19项商标、206项专利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相关专利等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2)对于转让取得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请发行人说明交易背景、转让方、转让时间、对价及定价依据等具体情况;(3)针对共有专利,是否开发形成了具体产品,针对相关共有专利相关营收利润分配安排情况;(4)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及子公司主要产品涉及的生产技术(自主研发)是否已申请专利保护,如否,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 请发行补充披露: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产品,逐项说明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全部资质,发行人目前持有的相关业务资质及经营许可资质的具体内容、有效期、取得方式,已持有特别是未取得资质和许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和重要程度,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相关影响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全部资质以及发行人维持或再次取得相关重要资质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或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
17、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1)请结合生产销售的产品特性,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工伤、职业病等情形;(2)生产经营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3)发行人若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4)结合首发业务问答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18、 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存在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首发业务问答相关规定核查、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瑕疵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房产具体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取得时点,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的重大障碍;(2)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是否涉及集体土地或划拨用地,是否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承租房产是否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承租房产(如有)的租赁费用及其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情况;(3)发行人租赁土地是否存在租用合法性不能确认、租用用途不符合产权证记载或未进行备案等瑕疵情况,涉及集体土地使用的,请说明有关土地取得、使用是否合规,请对租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4)结合瑕疵房产、土地的面积占比及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是否构成发行上市障碍;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19、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近三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限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包括受到相关处罚的时间、事由、处罚内容、整改情况、处罚机关的认定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该事项等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对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类似情况,请按照上述标准披露。
20、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2)发行人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申报文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各期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原因、人数、金额,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 公司目前主要通过自身生产能力进行生产,同时,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公司对于部分非关键生产工序如喷粉、钻孔攻牙、压铸等,一般通过外协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外协厂商的总家数、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2)说明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说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3)说明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如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运输及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前述措施的有效性;(4)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曾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利益冲突等事项;根据首发业务问答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要求,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说明是否构成重大变化,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以及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相关规定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24、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1)补充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确定依据;项目效益分析各项指标的确定依据及计算过程,项目效益分析是否与现有市场容量、发行人产品需求度、发行人现有技术水平相匹配、是否符合谨慎性原则;补充流动资金金额的确定依据(如有);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请结合发行人在手订单、产能利用说明上述募投项目必要性,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3)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用地、环评、项目批文等,相关手续是否已履行完毕。
25、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在安全生产、环保、职工伤害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争议,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2)披露诉讼/仲裁的案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主体、请求事项、金额、案件经过/进展等;(3)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和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26、 招股书披露,公司设有4家一级全资子公司、2家二级全资子公司,无其他参股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请说明母子公司的业务定位,各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发展定位,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2)相关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情形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 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1)请发行人提交专项承诺,承诺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承诺内容;(2)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新增股东、新增股东承诺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股东及该股东的基本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等出具说明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依据,说明是否按照指引规定的核查方式出具核查意见;(3)如发行人按照第九条申请豁免,需说明理由,并由保荐机构、律师出具核查意见;(4)请发行人、中介机构逐项对照该指引要求,说明是否已落实相关事项并说明理由。
28、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出具说明/专项核查意见。
29、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15.86万元、5,448.33万元和6,448.43万元。(1)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2)说明各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中政府补贴与“递延收益”“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勾稽关系;(3)说明各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购买理财的情况,包括对手方名称、金额、期限、利率、底层资产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除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外,是否有其他资金受限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相关关键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个数、分布及金额,银行账户的地域及金额分布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异常、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核查方法、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398.65万元、953.86万元和2,050.00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各期应收票据的收到、支付金额、通过票据结算的主要客户及票据结算的交易背景;(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是否存在贴现、背书情况,如有,说明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169.18万元、10,134.66万元和28,690.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形;(2)结合销售模式、信用政策、合同条款、具体客户等,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披露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应收账款前五名的名称、金额、账龄、占比、坏账准备等情况,与前五大客户是否匹配;(4)结合质保金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分析说明质保金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请具体说明并披露不同客户质保金政策是否存在差异;(5)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起始计算时间,回款冲抵方式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126.16万元、9,126.16万元和28,649.39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请发行人(1)结合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目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待执行订单进度安排一致;(2)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匹配;(4)结合收入确认方法、客户情况、出库时点、运输方式等因素,说明期末发出商品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详细说明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存货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方法、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公司各存货项目具体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018.13万元、1,812.73万元和2,798.41万元。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说明固定资产构成及规模与公司生产模式、产能、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
35、 报告期各期,公司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970万元、253.28万元和520.3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市盈率等指标多维度论证说明股份支付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2)结合股权激励主要条款,说明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的准确性;(3)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除上述股份支付外,说明报告期内历次入股的新股东及相关出资人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6、 请发行人说明日常业务往来中是否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形,如果存在,请披露报告各期现金交易金额、现金交易占比情况等,以及各报告期前五大现金交易金额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说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对发行人现金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37、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方资金拆借等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向关联方借出资金是否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审议程序;(2)说明已披露的的关联交易内容与关联方款项余额是否匹配,说明并补充披露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38、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9、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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