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2年)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2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22年9月16日-2022年9月22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1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 家家悦集团股份公司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唯一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及申请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是否明确发行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家家悦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承诺从定价基准日前6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较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并结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分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842.00万元,投向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羊亭购物广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运营模式,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或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2)本次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存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于2020年发行可转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未达预期的原因及合理性、预计建设完成时间。(2)结合前次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项目建设进度未达预期的情况,说明本次募投的合理性及必要性。(3)说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结合前募资金使用进展较为缓慢的原因,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募投项目中“羊亭购物广场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4)结合公司目前已有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分布、仓储面积、仓储利用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中“家家悦商河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2021年大幅亏损,请结合收入、

成本、期间费用、减值损失等因素说明2021年大幅亏损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一致。对比2020年盈利情况,分析说明哪些因素导致2021年大幅亏损,相关影响因素是否会带来持续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2021年收购内蒙古维乐惠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维乐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说明收购内蒙古维乐惠的定价依据,如有评估,说明评估采用的方法及相关参数,是否存在业绩承诺。(2)结合2021年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说明减值计提金额是否充分。(3)收购当年计提商誉减值,说明投资决策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上一篇:(2022年)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

下一篇:(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