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你们公司推荐的浙江力玄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回复,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历史上存在频繁代持和股权转让的原因;(2)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对赌协议,是否已经解除,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的要求;(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选择新设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而非选择原业务经营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原业务经营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股权纠纷;(4)分别说明收购力玄健康和宁波昌隆相关业务及资产的原因、合理性、合法性、必要性,选择收购资产和部分子公司股权而非整体收购两家公司股权的原因,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允价值确定的隐藏性条款,相关款项支付方式、目前是否已经支付完毕;(5)力玄健康和宁波昌隆的历史股权变动情况、主要经营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健身器材及塑胶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业务的唯一经营主体;(6)上述被收购企业历史上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结合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4)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情况,请披露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重叠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3、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请结合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4)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4、 请发行人披露:(1)专利的形成和取得方式,受让取得专利的最初申请人、权利人等情况,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受让价格及公允性,是否涉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与其他机构、研发人员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3)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是否能够覆盖其所有产品,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对其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所覆盖的产品范围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其申请是否存在无法获得通过的法律障碍,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诉讼、仲裁,纠纷的主要情况,目前是否已经解决,如发行人诉求未获支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量化分析。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均在有效期,以及期满后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公司生产经营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环保处罚,如是,请披露原因、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大部分房产已设置抵押,部分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建筑物设置抵押或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及抵押金额,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发行人的清偿能力,是否存在抵押权实现可能性,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被拆除的可能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结合上述建筑物所产生收入、利润的占比核查如被拆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8、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11的要求核查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比及原因;如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发行人人均五险一金缴纳金额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五险一金缴纳政策规定,是否满足最低缴纳标准,与当地同等收入情况下其他企业缴纳金额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通过压低缴纳金额或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等方式压降成本的情况;(3)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较多,占比超过10%,是否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021年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大幅下降,是否有替代用工方式,员工人数是否与业务规模匹配,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 发行人存在委托加工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委托加工的具体内容、环节及该环节在生产工序中的重要程度、委托加工涉及的产品以及该产品销售收入在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是否存在将核心生产环节外包的情况、外协厂商是否需具备相关生产许可资质、是否存在外协厂商不具备资质的情况,发行人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发行人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与客户达成合作的具体形式和合同模式,每次交易的合同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司与客户签订合作合同或交易协议是否明确客户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形和责任及赔偿义务。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签订交易框架合同或中长期合同,请列示合作终止时间;(2)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况;(3)发行人主要客户负责人、主要客户负责采购的人员、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权益或是否存在相关利益安排;(4)主要出口国当前贸易政策的主要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相关变化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影响,未来是否存在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是否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发行人在手订单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力玄健康的健身器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相关业务及其配套资产、宁波昌隆塑胶件生产业务及其配套资产整合重组进发行人主体。针对上述收购资产,发行人通过直接支付款项、将应收款与应付款在账面上相抵等方式,陆续结清与力玄健康、宁波昌隆的往来。另外,由上海益步对“益步”健身器材品牌相关业务及运营资产进行整合后,发行人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方式取得上海益步51%股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力玄健康、宁波昌隆、上海益步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相关股东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收购资产和股权评估方法及评估增值明细情况、收购前后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情况,论证交易价格公允性,交易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2)补充披露上述交易的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款项、应收应付抵减的具体情况,说明直接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论证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或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3)说明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并论证合规性;(4)力玄健康、宁波昌隆、上海益步股东方是否经营其他与健身器材相关的业务,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5)说明宁波昌隆将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发行人后,未将相关土地房产转让给发行人,而采用租赁的方式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发行人控股公司包括慈溪保元、宁波尚勇、积本国际、杭州积本、上海益步、上海善健、上海红奥、上海育恒和墨西哥力玄,无参股公司,拥有1家分公司。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的具体业务环节,说明相关内部交易情况;(2)结合各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差异情况、内部交易定价及规模,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子公司之间不公允交易定价规避税负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销售、采购、租赁、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存在关联方代收代付、资金拆借等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关联方销售毛利率与无关联第三方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其原因,关联方销售、采购、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或无关联第三方的对比情况,对关联方的信用政策、付款政策、结算政策与无关联第三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销售给力玄健康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力玄健康整体销售规模、毛利率、客户性质等情况,相关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与后续发行人直接向终端销售的对比情况,力玄健康是否收取中间费用,论证向力玄健康销售的真实性;(3)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具体方式、款项具体来源,是否存在通过债务承担、资产抵减等方式抵减往来余额的情况,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4)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业务经营情况(经营内容、经营业绩、客户供应商等)、报告期内代收代付事项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存在利益安排等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并补充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
15、 发行人合作模式包括ODM/OEM与自有品牌,销售模式分为直销与代销,销售类别分为线上与线下,销售区域分为境内与境外;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84.77%、86.99%和84.7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ODM/OEM与自有品牌、直销与代销、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销售的收入占比、主要产品、客户数量及主要客户情况、业务拓展方式、市场竞争格局及发行人核心竞争力;(2)列示各期按合作模式、销售模式、销售类别、销售地区分类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成立时间、所在地区、合作历史、业务拓展方式、销售产品类别与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毛利率、结算方式、销售回款等情况;(3)分析问题(2)中前五大客户变化原因,单个客户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该客户采购金额的比例,报告期内同一客户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不同客户相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客户数量增减变动情况,对应收入及毛利规模,变动原因;(5)结合与诺德士、迪卡侬等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同条款、协议周期、市场竞争、主要销售地区的贸易政策情况情况,以及其他客户的开发周期及销售情况,论证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6)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具体产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商,结合合作历史、合同期限、产品竞争力、竞争对手情况,论证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7)补充披露外销具体地区、主要贸易条款、是否存在保税区销售等情况,结合主要外销地区,分析披露国际贸易政策及国际产业分工格局对业务的影响;(8)补充披露代销客户的代销费率,是否公允,与代销模式下收入是否配比;(9)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贸易商、经销商、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现金收付款等情况,说明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内外销下收入核查的具体情况、线上销售及代销终端销售核查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数量、比例、取得的证据、结论。
16、 发行人主要采购的原材料为电子类零部件、金属加工件、钢材、塑料粒子等;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35.54%、36.90%、32.85%,第一大供应商艺唯科技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主要原材料采购定价模式,详细分析主要原材料(或其细分类别)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采购价格变动原因;(2)补充披露各期前五大供应商变动原因、同一供应商在报告期内采购占比变动原因;(3)说明各期按采购内容分类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结算条款及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经营区域、合作历史等,说明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采购单价差异情况、采购单价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4)结合向单个供应商采购金额占该供应商收入规模的比例,补充说明是否存在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说明各期均向慈溪市力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大额预付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钢材采购惯例,是否通过预付款进行体外资金循环,相关预付款与采购额的配比情况、期后结转情况;(6)补充披露客户指定供应商、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说明上述两类采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论证上述两类采购的采购定价公允性,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论证按总额法核算销售采购的合规性;(7)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供应商、现金付款等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法、过程、范围、比例、取得的证据、核查结果。
17、 发行人以自主生产为主,外协生产为辅,主要外协工序包括表面处理(电镀/电泳等)、浸塑、注塑、车冲焊等,各期外协加工金额分别为2,423.18万元、5,974.67万元和7,824.62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生产工序,说明外协环节是否涉及核心工序,论证外协加工的必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补充披露各期外协加工量占产量的比例,外协加工金额与产量的比例,论证委托加工费用定价依据及公允性;(3)补充披露前五大外协厂商基本情况,包括采购金额及占比、外协加工费用占各外协厂商收入的比例、成立时点、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业务规模、合作历史、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依赖。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 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3,807.72万元、243,898.04万元和347,359.95万元,主要产品收入规模均大幅增加;2019、2020年度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而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有所下滑。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产品在各类销售下的定价策略,同类产品在各类销售下的单价差异情况、单价变动原因,说明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2)结合报告期内细分产品结构、主要产品产能变化情况、具体客户订单情况,量化披露主要产品在各类销售下的销量变动原因,分析与对应客户产销规模是否匹配;(3)结合客户行业分布,分析披露销售集中于第四季度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期末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分月收入及对应主要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合同价格、毛利率水平、结算条款、验收及收入确认具体时间、有无退货、期后回款情况;(4)结合前述因素、本行业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等情况,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收入持续上升的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波动趋势的差异及原因;(5)结合具体客户订单、终端市场需求情况,分析披露2021年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有所下滑的原因;结合境内外疫情形势和各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分析收入是否存在大幅下降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6)量化分析披露汇率、关税变动对各期收入的影响,中美贸易摩擦等外部贸易环境因素变化对外销的影响;(7)列表披露内外销不同销售模式下客户验收程序、运费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款项结算条款、退货政策及退货金额、返利政策及返利金额等情况,说明产品质量保证、退货及返利的会计处理合规性;(8)结合内外销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具体合同条款及业务模式,说明收入确认的具体凭证及相关内控环节、执行情况,说明以上述凭证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可靠性、及时性及可验证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新旧收入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过程、比例及收入截止性测试情况,并对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
19、 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11,636.27万元、186,314.81万元和272,864.5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成本核算流程,料工费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归集、分配方法及其合规性,产品成本构成与同行业是否可比;(2)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成本构成明细,结合产品内容分析各类产品成本构成明细与原材料、人工等成本要素需求的配比情况,与对应产品销量、收入的配比情况;(3)说明各期主要产品、原材料的期初结存、本期生产、本期销售、期末结存的数量金额,各类产品产量与原材料投入的匹配关系;(4)补充说明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采购价格、市场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5)结合报告期内工人人数变动原因、工人工资政策调整、工人平均工资的变化说明直接人工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6)补充披露制造费用的明细及各部分变动具体原因,并结合各期的产量情况说明能源耗用是否合理;(7)结合运输方式、运输价格,补充披露运费报关费与销售收入、销量的配比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20、 剔除运费报关费对成本的影响,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42%、24.74%和22.7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同类产品在内外销不同销售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2)结合库存周期、生产周期、销售周期、与主要客户的具体调价时点及调价幅度,分析披露产品售价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时滞长度,并结合该时滞分析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单位售价、单位直接材料与相应存货成本、原材料采购单价的配比关系;(3)说明向同一客户销售不同产品的毛利率情况,同一产品销售给不同客户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4)论证选取的可比公司的可比性;结合具体产品结构、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及销售地区、业务规模、运输费用核算方法等因素,分析披露同一业务模式下,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的差异原因、变动趋势与同行业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发行人各期期间费用率分别为7.55%、7.84%和7.54%。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及其变化、职级分布、人均薪酬及当地平均薪酬水平情况,分析并披露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和研发人员薪酬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地区公司或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并说明原因;(2)补充披露平台及推广费的具体内容及业务背景,说明平台及推广费主要支付对象、价格,是否存在向客户支付该费用的情况;(3)补充披露出口保险费用大幅上升的原因,与外销收入的配比情况;(4)结合自有品牌销售占比、线上销售占比、客户集中度、销售费用构成等情况,说明销售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披露管理费用中修理费、折旧及摊销、办公费大幅增长的原因,相关费用的发生背景、支付对象;(6)结合业务规模、管理费用构成等因素,分析披露管理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的原因及合理性;(7)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内容及方法,研发项目是否与具体产品订单、批次相关,研发人员是否专职,研发费用与主营业务成本是否明确划分,财务报表与纳税报表中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8)结合各期具体的研发项目及进展,补充披露研发费用逐期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研发投入与项目进度是否配比,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9)匡算利息费用是否准确、完整,补充说明汇兑损益的核算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对期间费用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核查支付费用的主要对象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为发行人承担费用的情况。
22、 发行人各期股权激励费用分别为6.46万元、3,307.37万元和3,430.77万元,员工持股平台包括宁波强慎、宁波先捷。请发行人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1)说明穿透后实际控制人及老股东历次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增资方及股权受让方是否存在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关联方;(2)说明历次增资或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对应增资或股份转让当期发行人净利润的市盈率倍数;(3)结合上述情况及具体服务期安排、回购条款(若有),论证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已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24、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778.71万元、58,160.47万元和66,160.3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700.11万元、31,037.16万元和43,664.5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2)结合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分析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值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间接法调整表中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与资产负债表对应等科目的勾稽关系;(4)说明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量与应付职工薪酬、期间费用和成本的勾稽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5、 发行人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7,267.33万元、50,666.25万元和113,863.68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29.90%、31.54%和58.75%。请发行人(1)结合日均货币资金结余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大额货币资金、未购买理财产品等资金管理活动的合理性;(2)列表详细披露具体的受限情形、金额;(3)说明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以及是否执行有效。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相关关键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个数、分布、金额,在主要生产经营地外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存单、银行账户的地域及金额分布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大额存取现情况,报告期内及期前分红的具体流向,资金流水整体核查比例,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资金流水核查完整性、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异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26、 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2,527.69万元、70,049.90万元和47,912.26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57.59%、43.61%和24.72%。请发行人(1)分析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期下降的原因;(2)结合合同条款,补充披露对各类客户的收款及相关信用政策的具体情况,说明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放宽上述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形;(3)结合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期后回款情况、坏账准备整体实际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的对比情况、客户破产及应收账款核销情况,论证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具有重大信用风险的客户,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谨慎;(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业务,是否存在债务重组情况,如有,请披露其基本情况、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和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7、 发行人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309.95万元、31,599.33万元和26,301.09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1%、19.67%和13.57%。请发行人(1)结合业务规模、存货细分项目构成、原材料价格、生产备货周期等因素,分析披露2020年末存货规模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存货订单覆盖率情况;(2)补充披露发出商品形成原因、期后结转成本情况,说明产品发出至确认收入周期与对应发出商品库龄是否匹配;各类发出商品结转成本时点与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匹配,说明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发出商品金额及进度实现收入跨期调节情形,说明对各类发出商品的具体内控环节、措施及执行情况;(3)补充披露各类存货库龄分布情况,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存货期后结转成本情况;(4)列示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情况,包括具体类别、库龄、原值、跌价准备金额及计算方法、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原因,结合存货跌价准备实际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论证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28、 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0,672.63万元、37,582.57万元和40,277.9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成本确认方法,说明机器设备规模、成新率与产能是否匹配;(2)结合产能利用率、机器设备处置或更换情况及固定资产处置损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如何判断减值迹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3)说明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是否存在变更折旧政策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判断能力,是否发现异常。
29、 发行人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分别为906.45万元、1,889.63万元和2,393.56万元,主要为模具摊销。请发行人结合模具用途、所有权归属等因素,补充披露模具生产、使用的具体模式,是否涉及模具销售,说明模具金额及数量与对应产品产量是否匹配,摊销年限的确定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0、 发行人各期末应付票据账面价值分别为32,814.63万元、72,836.97万元和66,399.28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1,786.00万元、60,431.44万元和35,993.10万元。请发行人(1)按采购内容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应付票据、应付账款账龄,说明是否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应付项目及存在原因,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的应付项目及未付原因;(2)说明付款的流程及结算方式、供应商给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是否存在延迟付款或改变结算方式的情况;(3)结合采购付款的流程、结算方式、原材料采购领用库存情况、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投资情况,按款项性质分析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变化原因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其他问题
31、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2、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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