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 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历次增资及股份转让的过程中是否属于股权激励事项,是否按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授予价格,相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公允价格对应的股份授予日当年的市盈率和上年的市盈率。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以上情况,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6,363.88万元、6,900.37万元和6,683.48万元,主要为一年内到期的非金融机构借款,系公司向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300万元及相关利息费用。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向南昌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原因及用途,利率确定依据,目前是否已归还。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①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⑦第三方回款。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的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业务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型为整机业务、配件销售、运维服务,整机业务和配件销售包括外购设备或配件的销售;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8.66%、42.34%和39.99%。(1)请说明外购设备和配件销售给客户的加价幅度,客户通过发行人购买而不直接购买的原因;补充披露整机业务外购设备的金额和占比;(2)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业务与技术章节补充披露发行人收入的应用领域构成和销售模式构成,以及非直销的具体开展方式、主要非直销客户;请说明并补充披露非直销收入及外销收入占比增加的原因;(3)请说明并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背景、业务拓展方式、业务类别与金额、销售模式,主要客户变化的原因;补充说明主要客户是否为终端客户、所在地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销售区域、主要合同条款、主要协议周期;(4)补充说明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类产品销售单价、数量、金额、毛利、毛利率情况,说明上述指标中同一客户报告期内波动原因,不同客户同一产品差异原因;(5)请结合主要客户面临的市场及其环境变化,说明下游客户面临的行业发展情况是否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风险提示是否充分;(6)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具体产品的唯一或主要供应商,结合合作历史、合同期限、产品竞争力、竞争对手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请就上述事项充分揭示风险;(7)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增减变动情况,对应收入及毛利规模,变动原因;(8)请补充说明同类产品或服务对不同客户的定价方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差异原因;(9)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为贸易商、经销商、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等情况,相关内部控制的建设情况;(10)请说明客户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5、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铸件、轴承、电机等;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27.76%、19.95%、25.12%。(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关于主要材料采购情况的部分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的各类物料的整体情况,包括金额、数量、金额占比等,并分析以上指标变化的原因;(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单价变动的原因,与市场价格是否匹配,向不同供应商同类采购产品的价格差异情况,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请补充披露前五名供应商变化的原因以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4)请补充说明并披露主要供应商的业务背景、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是否为新增供应商、与发行人合作年限、业务往来背景、结算方式等;对于新增加的主要供应商,请补充披露其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总销售金额的比例、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5)请说明报告期内供应商的选择依据,供应商的总家数,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或指定某一型号、类型或其他要素采购产品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6)请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发行人是某一供应商唯一客户或主要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报告期内新成立即成为发行人供应商情形;(7)涉及向非法人供应商采购的,说明采购价格确定机制、采购金额及占比、结算方式、非法人供应商的管理措施及内控有效性;(8)请分析报告期各期生产所需主要能源的用量与产量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8,560.82万元、49,199.97万元、72,033.81万元,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其他业务收入为750.79万元、644.10万元、483.5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废料销售、材料销售、贸易业务、房屋租赁等。(1)请说明各类产品或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与下游客户收入变动相匹配,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分析发行人各项收入的增长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市场现状;(2)请结合各类产品或业务销量和单价(尤其是大型集成设备)的变化原因,补充分析并补充披露销售和单价的变化对收入的影响情况;(3)请说明报告期各期对收入贡献较大的客户情况,说明该等客户向发行人采购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该等客户变动的原因,相关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4)请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收入季节分布特点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5)请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客户的库存情况,说明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真实终端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客户铺货调节收入的情形;(6)请说明不同业务模式、不同产品、不同客户的销售定价方式及结算方式区别;(7)请说明客户对设备的验收周期,是否存在验收周期较长或较短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验收周期调节收入的情形;(8)请分析废品处置数量和材料销售数量与产量及主营业务销量的匹配性,并从数量和单价两方面的变化分析废品处置收入和材料销售收入变化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确认时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范围,并就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为主,制造费用占比下降。(1)请说明成本的具体归集方法,成本在各期间之间的分配、在各业务或项目之间的分配方法、是否准确;(2)请补充披露各类产品或业务成本的料工费结构,并分析不同产品或业务成本结构差异的原因以及同类产品或业务料工费比例变动的原因;(3)请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同业务成本的结构情况进一步分析发行人成本结构以及变动的合理性;(4)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结合发行人主要业务流程、《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了一贯性原则、相关内部控制是否能够确保发行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73%、43.67%和37.26%,不同产品或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部分产品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1)请补充披露不同业务模式下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及波动的原因;请补充披露内外销的毛利率情况,并分析差异及波动的原因;(2)请说明并补充披露不同产品或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原因;(3)请进一步分析并补充披露大型集成设备单价大幅上升但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毛利率水平及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公司或市场行情是否一致;(4)请进一步区分不同产品或业务比较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请结合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毛利率及其变动、与同行业之间的差异及合理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方法、程序、结论。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9,329.32万元、11,165.65万元、15,057.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73%、22.40%、20.76%。(1)请结合各类员工的数量和平均薪酬的变化情况说明各类费用里职工薪酬变化的原因、变化趋势是否一致以及原因,是否与产能、产量、销售的变化匹配;(2)请补充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主要费用项目各期波动的原因;(3)请结合销量、运量、运输距离和单位运费等的变化分析报告期各期运输费用变化的合理性;(4)请说明历次股权激励的情况,包括时间、涉及的数量、授予价格、公允价格确定方法、公允价格对应的授予日当年与上年的市盈率、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方法;(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费用的具体构成、波动的原因、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形;(6)请分析财务费用的波动与各期有息负债余额之间的钩稽关系。请保荐机构以及申报会计师对以上事项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10、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历史上发行人设立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不规范事项,如有则请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后续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披露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合理性;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关股权变动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3)发行人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本等情况;(4)发行人直接和间接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5)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手续。(6)发行人前身南昌矿山机械厂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等;(7)南昌矿山机械厂2003年改制为民营企业,请说明改制的具体过程,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权益的情形,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改制过程是否存在产权及员工安置的纠纷,相关纠纷的后续解决情况。(8)李顺山参与投资发行人前身南矿有限的背景、原因,相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进一步梳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3)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4)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5)报告期内关联企业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如存在,进一步披露报告期内与该等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金额、占比;(2)进一步说明关联交易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占比等、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3)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形。(4)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 信息披露问题
13、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相关要求,做好股东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对赌协议,如有请发行人进一步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请实际控制人亲属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落实首发承诺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承诺是否符合股份锁定等相关要求。
16、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授权专利32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1项,实用新型专利308项、外观设计1项;公司拥有境内商标4项。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的权属是否明确、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2)发行人专利技术的形成过程、取得方式,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权属纠纷;(3)受让取得的专利、商标,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取得时间,出让方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转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相关专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覆盖公司全部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如有说明具体情况;(5)结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说明曾任职于其他公司的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期间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1月31日,俄罗斯公司QS-Technologies LLC(甲方)与发行人(乙方)签署了《开发和商业化协议》,甲方同意授予乙方获得开发和商品化受甲方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的权利和许可。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该授权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核心专利;(2)该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3)该专利的授权期限,到期后的下一步安排,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8、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3)租赁房产瑕疵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9、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20、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不规范事项,如有说明原因、整改措施;公司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或隐患,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2)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运行情况;(3)发行人安全生产投入、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发行人安全生产费的使用是否与自身规模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披露劳务派遣用工的具体情况,包括用工人数、占比等。(2)是否存在因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进一步说明劳务派遣整改方式,分析外包协议条款,工作内容、生产场所及工具提供、管理权限、结算方式、风险承担、工作成果提交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真派遣假外包”的情形。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22、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取业务的比例。(2)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中标文件的项目。如存在,请说明上述情形的项目数量,合同金额,及占报告期内收入的比例,原因及其合理性;(3)项目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等规定而被采取处罚或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4)发行人拟采取的规范或兜底措施。(5)说明2021年新增业务获取方式、国企客户占比,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瑕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3、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发行人独董是否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否能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化情况、原因,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规定;(3)最近3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4)请详细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5)请结合李顺山的工作经历,说明其参与投资南昌矿机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设计研究院、瑞典斯维达拉工业集团(Svedala Industries AB)、瑞典山特维克集团破碎筛分公司、瑞典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的任职经历是否存在时间重合,其间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者其他规定,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余额为7,607.01万元、7,887.15万元和8,432.36万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217.67万元、1,579.82万元和2,354.93万元。(1)请补充披露商业承兑汇票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收入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客户数量、金额分布及前十名客户情况,销售客户与票据出具方是否一致;(2)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3)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已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金额,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说明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请补充披露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余额及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5)请补充说明对收取商业承兑汇票的政策、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方是否有限制,以及商业承兑汇票相关控制制度;(6)请补充披露各期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446.15万元、12,639.06万元和20,141.81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9.29%、25.36%和27.78%。(1)请结合销售政策及执行情况、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说明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波动的原因;(2)请说明帐龄计算方法、账龄和回款管理政策,给予各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执行情况,各客户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请说明原因;(3)请列示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进度(如各季度的回款情况),对于未按约定回款、回款进度较慢的客户,请说明并补充披露原因;(4)请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如有,逾期原因及时间;(5)请补充披露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具体比例,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6)请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应收账款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审计结果,并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谨慎性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净值分别为8,942.63万元、8,622.33万元和1,344.54 万元。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保证金及押金。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款的构成,各项款项的发生背景,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7、招股说明书披露,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5,057.95万元、30,307.77万元和34,310.23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其中库存商品余额分别为2,544.51万元、5,671.10万元和10,216.42。(1)请结合生产模式和特点、生产周期及备货政策,量价分析并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存货账面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存货项目波动的原因及存货结构变动的原因的合理性,尤其是库存商品余额逐年大幅增加的合理性;(2)请补充披露存货的库龄及周转率情况;(3)请说明各存货项目的订单支持率、期后结转率及期后销售情况;(4)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应订单情况、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交付约定等,说明并披露存货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依据,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5)请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对各存货项目进行盘点的情况,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说明执行盘点的部门与人员、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存货的监盘情况;(6)请进一步说明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存货是否存在滞销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存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内容,并发表核查结论。
2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资产金额分别为0万元、3,218.39万元和4,191.61万元,账龄均在一年以内,为应向客户收取的处于质保期内的质保金。请进一步说明向客户收取质保金的原因、比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019年余额为0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9,710.35万元、10,520.83万元和10,257.84 万元,其中应付工程款1,012.03万元、669.21万元和807.54万元。(1)请说明应付账款余额变动与生产经营、采购情况的匹配性;(2)报告期内应付账款前五名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及占比、期后付款情况,分析其与前五名供应商是否匹配;(3)与主要供应商的货款结算政策和实际执行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未付款的情形;(4)请说明应付工程款的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与在建工程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的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分别为20,235.53万元、22,362.52万元和21,180.45万元。请说明销售收款政策,预收款项(合同负债)的增减变动情况,期末余额未随收入同步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1、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的预计负债主要系所计提的质保维修费,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分别为255.21万元、320.64万元和460.63万元,发行人采用备抵法,基于设备类产品销售金额,根据历史支出占当期营业收入约0.8%的比例计提质保维修费;发行人存在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的未决诉讼。(1)请说明报告期各期质保维修费的实际发生额,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质保维修费的计提情况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2)请列示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被上诉人的所有未决诉讼的情况,说明相关的预计负债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2、请补充披露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
3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与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说明。
34、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并披露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35、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
3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3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是否实施完毕。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相关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是否足额缴纳。
3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专项说明就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是否为发行人当年实际向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所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专项说明申请文件所申报的原始财务报表所列示的收入及净利润数据与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专项说明原因。
39、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三、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无。
四、 其他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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