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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水利部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水利部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水保〔2022〕411号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 夏等省(自治区)水利厅: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2年11月14日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规范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 宁夏等七省(自治区)淤地坝、拦沙坝(以下统称淤地坝)登记和销 号管理工作,作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和实施维修养护、除险加 固、提升改造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登记是指对淤地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淤地坝管理 信息系统,纳入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体系的措施。

销号是指对滞洪拦泥、淤地造田等功能改变或基本丧失的淤 地坝,退出淤地坝安全运用管理体系,不再作为淤地坝进行管理的 处置措施。

第四条 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作实行“谁登记、谁监管”“谁审 批销号、谁承担责任”。

水利部及其所属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负责指导与 监督地方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 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等。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 作的管理、监督与指导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淤地坝销号批复 工 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登记工作的组 织、审核、确认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销号工作的组织、审核 及中、小型淤地坝销号批复工作。

淤地坝管理责任主体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的申报主体。已完 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新建淤地坝,其项目法人为淤地坝登记的申报 主 体 。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 开淤地坝登记和销号有关信息,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运行的淤地坝,应及时办理登 记。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新建淤地坝,应自工程完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地方已按当地有关规定 销号的淤地坝,不再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淤地坝登记实行一坝一码制度,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通过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八条 淤地坝登记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报主体向淤地坝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报登记,填写工程名称、地理坐标、工程特性、运用状况、管理责任 主体等相关信息。

(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信息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审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淤地坝,自审核 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确认。登记确认后,系统自动 生成淤地坝登记二维码。申报主体应自行打印二维码,并在淤地坝 坝址所在地明示。

第九条 大、中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登记信息采用2021年度中型以上淤地坝风险隐患排 查成果;小型淤地坝首次登记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个月内完 成,登记信息按照《淤地坝技术规范》经审核后登记确认。

第十条 已登记淤地坝发生管理责任主体、除险加固、提升改 造、销号等情况变化的,应在变化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 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管理责任主体发生 变化的,由其新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变更登记。变更审核程序同登 记审核程序要求。

第三章 销 号

第十一条 已登记淤地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销号:

(一)库容已经淤满形成的坝地作为农业生产应用,有较完善的排水设施,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

(二)工程严重损毁,无恢复利用价值或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 行或经济上不合理,且无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已转为水库运用并办理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的;

(四)因交通、矿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被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利用,并改变滞洪拦泥、淤地造田等用途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销号的。

第十二条 淤地坝申报销号前,申报主体应采取必要的处理 措施,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大、中型淤地坝销号前,应委 托具备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与水文设施专业或水库枢纽专业乙级及 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技术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处理 措施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一)的,排水设施能力应保证设计标 准内洪水下泄通畅;

(二)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二)的,采取的措施应保证原坝址设 计标准内洪水下泄通畅;

(三)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三)的,应明确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并 按照水库安全管理要求运行管理;

(四)符合第十一条情形(四)的,应完成移交,并明确利用单位 的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五)的,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 淤地坝销号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报主体向淤地坝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交淤地坝销号申请书(见附件),并附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相 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销号申请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核,重点审核是否具备销号条件和安全风险 隐患处置情况。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次申请销号淤地坝数量超过10座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 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三)批复:对中、小型淤地坝,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通过审 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大型淤地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核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批复前应采取适当方 式组织抽查复核。

销号批复后,黄委、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 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内淤地坝名录及相关信息。大型淤地坝和下 游有居民点等重要设施的中型淤地坝批复销号后,负责批复销号 的部门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黄委和省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销号批复情况进行抽查,确保销号程序规范, 安全风险隐患及责任落实到位。淤地坝销号后,受益主体负责工程 的使用、维护。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所列五类销号情形,其销号申请书所附 相关材料对应要求如下。大、中型淤地坝销号还应附风险评估和技 术鉴定报告,作为淤地坝销号审核的依据。

(一)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一)的,需附淤地坝现状,淤积或生产 应用情况,排水设施照片等证明资料;

(二)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二)的,需附淤地坝现状,损毁情况及 采取的措施照片等证明资料;

(三)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三)的,需附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文件 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十一条情形(四)的,需附淤地坝现状照片,责任主 体移交手续等证明材料;

(五)符合第十一条情形(五)的,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水利部、黄委和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 级使用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黄委负责对淤地坝管理信息系统进 行建设和维护,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淤地坝登记和销号所必需的费用由地方按职责负 责筹措。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登记错误、应登记未登记、应销号未销号、不应登记而登记、不应销 号而销号的,可以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予以更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警示约谈或依法依规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八条 非水利部门投资补助修建的淤地坝登记和销号工 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咨 询和指导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淤地坝销号申请书

XX 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登记和销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 规定,拟对 XX 乡(镇、街道办事处)XX 村(行政村)XX 座淤地坝 申请销号,其中大型坝XX 座,中型坝XX 座,小型坝XX 座。

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予以审批。

申请单位:申报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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