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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对东莞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作为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在该项目中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担任保荐代表人,在相关流程中未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的情形,公司内控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和《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问责整改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问责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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