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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阶段问询问题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5-1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目前使用的6项“派瑞”商标为七一八所许可无偿使用。请补充说明:

(1)发行人报告期内使用“派瑞”系列商标销售的产品类别、收入金额及占比,相关产品是否为发行人核心产品;

(2)七一八所下属其他企业使用“派瑞”系列商标的具体情况及销售收入,相关方产品在使用功能、应用领域、销售渠道、客户对象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业务未来规划有无交集;

(3)结合上述事项说明发行人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许可使用商标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请发行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3)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4)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和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上述所指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3. 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公司法定财务报表,并更新申报文件。请申报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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