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2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武汉长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 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玻实业系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武汉市玻璃厂改制而来,历史上曾存在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实际持有自身股权及穿透至自然人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请发行人补充:(1)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逐条说明长玻实业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相关文件是否齐备,长玻实业是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2)说明长玻实业2006年后是否存在增资行为,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证券;(3)说明长玻实业改制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说明长玻实业改制后职工持股的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职工持股的股权变动是否真实性、所履行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5)简要披露长玻实业的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易乔木取得长玻实业股权的过程,相关交易文件是否齐备,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相关股权是否为合法取得,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易乔木受让国中安持有的1000万元出资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原因,是否侵害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国中安对长玻实业增资是否属于虚假出资,易乔木后续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取得该部分股权是否有效;(3)国中安增资后短期内将股权转让给易乔木的原因,是否属于国中安代易乔木持有股权,国中安、易乔木持有长玻实业1000万元出资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员工股东是否对此有异议;(4)易乔木持有长玻实业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土地房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自有土地房产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使用划拨地、集体土地等情形,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2)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实际用途是否与证载用途一致,出租房产用于酒店经营、幼儿园、保障用房等用途是否合规;(3)发行人在厂区内建设员工宿舍用房是否履行规划、环评等审批程序,相关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以购房协议的形式与职工签订长期使用合约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4)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承租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如是请说明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通过业务往来进行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邹太新受贿案。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易乔木涉及邹太新受贿案的具体事实,易乔木涉及行贿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申报材料显示,2022年3月19日,长利广西硅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上述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遗漏,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2)报告期关于安全生产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 产品质量。报告期内,公司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纠纷,也未因产品质量受到重大处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被投诉、与客户发生纠纷等情况,说明产品质量控制的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因产品质量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生产线、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两高。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如属于,请补充说明:(1)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2)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3)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4)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5)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7)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和产品进行分类说明;(8)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双高”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双高”产品的生产,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9)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9、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渠道收入占比分别为82.35%、81.49%、85.10%,经销商较分散。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经销商的管理政策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选取标准、运费承担及物流安排(是否直接发货给终端客户)、保证金缴纳情况、退换货及返利政策等,各级经销价格体系的制定及实际执行情况,按区域对经销商确定不同销售价格情况;经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销还是买断关系,经销商是否专门销售发行人产品;(2)说明对经销商制定的各种返利、折扣、补贴政策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条款、计提方法和比例、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其他财务支持,如借款,若存在请说明各期发生金额及利率水平;(3)简要披露经销商的分级情况以及各级经销商的数量及占比和实现的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中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的数量以及收入金额及占比;列表说明新增和撤销的经销商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率,各期新增或者撤销的原因、新增及撤销的经销商对当期收入和利润的影响;(4)按地域分布、销售规模、合作年限等不同维度,对经销商数量、占比和收入贡献进行统计分析,列示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客户各期销售金额,说明不同地域、规模或合作年限经销商之间价格、毛利率水平是否存在差异,分析说明经销商构成的稳定性;结合主要经销商所在地区及收入季节分布等分析销售金额变动原因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合作时间,说明主要经销商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补充说明公司离职、在职关键员工及亲属在经销商投资、任职情况;(6)说明发行人是否建立对经销商订单销售、库存的控制或检查措施,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实现与库存情况;结合主要经销商的进销存、期末库存等,分析经销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及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压货销售情况,各期主要经销商库存情况是否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方法、核查比例,说明经销商的最终销售去向;说明对走访经销商选取的标准,所走访的经销商是否具有代表性,核查经销商进销存数据所执行的程序及所取得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获取进销存数据的可靠性,并对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明确发表核查意见,说明现有核查程序能否充分证明发行人经销收入真实、准确。
10、 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直销模式收入占比分别为17.65%、18.51%、14.90%。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直销模式下前五大客户名称、金额及占比,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按照销售金额列表说明各层级客户数量、金额、占比及变动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直销模式下新增及减少客户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及合理性;(4)补充说明直销模式主要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向发行人采购占其采购比例等情况,说明各报告期主要客户及其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5)说明是否存在新设立即成为发行人客户或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等异常情形,如存在,逐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主要客户在不同期间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变动,不同客户相同期间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1、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72,579.57万元、54,511.70万元和74,606.55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6.15%、48.81%和48.11%。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相同产品单价差异原因及合理性,采购均价是否与市场价格可比;(2)按照采购内容分别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销售内容、数量、金额和占比以及占供应商销售比重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依赖发行人的情况;(3)补充说明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业务内容及规模等,与公司的合作历史等相关信息;(4)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情形,如存在,请进一步说明交易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方式及合规性;(5)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比例、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12、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23,425.38万元、230,466.99万元和338,772.66万元,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结合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退换货情况、质保期安排情况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收入确认方式、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营业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企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事项;(3)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金额、其他业务收入确认的方法等;(4)量价分析说明光伏玻璃收入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销售收入真实性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程序、过程、结论,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3、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成本分别为163,337.65万元、140,998.90万元和182,102.4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是否一致,说明差异原因;(2)补充说明分产品成本构成情况,结合产品结构、数量、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各类直接材料用量与各类产品的产量是否匹配、各类能源用量与产品产量匹配性;(3)结合具体生产流程说明各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4)补充说明制造费用的明细构成,具体说明各成本项目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并分析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5)分产品说明直接人工与产品产量的匹配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果,并明确发表意见。
14、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91%、38.79%和46.19%,呈逐年上升趋势。请发行人(1)按产品类别说明并披露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型产品毛利率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原因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分析说明2020年、2021年毛利率变动幅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产品结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收入成本构成(单位售价、单位直接材料、单位直接人工、单位制造费用)、市场同类产品变化趋势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各产品销售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别从上、下游的角度,分析说明产品售价、单位成本变动趋势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5、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13,873.47万元、12,446.94万元、12,195.0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相匹配,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一致;(2)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3)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各期间费用明细项目金额及占比,详细分析说明各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数据口径是否一致;(4)说明研发费用核算的员工具体岗位及薪酬构成明细,是否存在非专职研发人员或生产人员参与研发工作;补充说明研发与生产领料是否能有效区分,研发样品是否存在销售情况,如有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是否对应明确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在各个项目间的归集和分配情况,如何准确划分生产投入与研发投入,说明研发费用是否存在资本化的情况;(5)匡算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6、 历次股权转让与增资。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历次股权转让与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是否公允、入股方资金来源及是否合规,是否履行公司决策和有权机关核准程序,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2)南大门代长玻实业持有发行人股权的原因,是否履行公司决策程序,代持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武汉长旭、武汉长谦、武汉旭永出资人信息、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要求;(4)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核查、信息披露、股份锁定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5)现有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存在的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相关协议解除是否彻底;(6)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 同业竞争。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长玻实业是否保留生产经营资产,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如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补充披露相关企业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 关联交易。公司向控股股东长玻实业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用途,租赁车辆用作员工通勤车辆使用。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向长玻实业租赁房屋、车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上述资产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 注销或转让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报告期内及期后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是否属于真实转让,受让方是否存在代持,目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3)报告期注销或转让的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 关于资质许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2)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是否涉及使用危化品,如涉及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关于环保。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情况进行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及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22、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等违法行为,如存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 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3)报告期内的用工纠纷、投诉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关于劳动保障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 燃用天然气。招股说明书披露,结合目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地,以及能源价格走势情况,玻璃熔窑燃用天然气的比例有望提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目前发行人能源采购石油焦、天然气数量、金额及占比,说明发行人使用石油焦作为燃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2)结合未来发行人燃用天然气的趋势,测算对发行人采购成本及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生产成本答复上升的风险,说明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 经销商。报告期内,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82.35%、81.49%和85.1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员工或前员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为经销商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是否作为关联方披露,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产品定价是否存在异常。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 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董事、监事、高管任职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规定;(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 募投项目。招股说明书披露,募投项目用于光伏玻璃深加工、研发项目和生产线改造。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光伏玻璃产能利用率大幅升高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补充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 关于企业名称。发行人主要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企业名称冠名“新材料”“科技”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情形。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184.77万元、27,925.52万元和87,731.71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对客户信用政策、对供应商付款政策变动等,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各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差异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是否与期间费用、营业成本中职工薪酬变动是否匹配;(3)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4)说明发行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种类、银行、是否保本、底层资产情况、报告期各期的收益情况以及会计处理;说明报告内拆借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28,476.60万元、113,428.76万元和268,792.2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受限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收支情况,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是否执行有效;(3)说明其他货币资金的具体构成,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与应付票据开具金额的匹配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列表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相关关键个人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户信息、个数、分布、金额,在主要生产经营地外是否存在大额银行存单、银行账户的地域及金额分布是否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匹配,银行存款余额与对账单差异的调节证明,报告期内及期前分红的具体流向,并说明对发行人货币资金真实性、是否存在资金流水异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的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3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与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87694.6万元、124881.7万元和157190.59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客户票据收款量与其销售额是否匹配,票据背书前五大后手与其采购量是否匹配,是否存在不具有交易内容的票据融资情形;(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相应的交易背景、对应的客户名称;票据背书名称中是否存在关联方,如存在,请说明相关交易的真实性,说明是否存在放宽条件接受承兑汇票而增加收入的情形;(3)补充说明各期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票据余额及期后兑付情况,是否存在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况,说明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合规性;(4)补充说明各期票据账龄计算方式,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方法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2、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156.21万元、5,116.88万元和5,429.8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金额与信用政策是否匹配,信用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及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业务收入的情形;(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的原因,是否主要来自新增客户;(3)比较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与销售前五大客户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4)说明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明确发表意见。
3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5,378.78万元、15,931.07万元和23,608.19万元,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存货各项目余额及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待执行订单进度安排一致;(2)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过程、计提情况及依据,结合各类存货的库龄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主要产品物料配比表,说明存货中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是否匹配;(4)对比报告期各期单位销售成本与期末存货单位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分析说明差异原因;(5)详细说明公司的存货盘点制度、报告期内的存货尤其是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的盘点范围、盘点方法、盘点结果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对公司各存货项目具体的核查方法、范围、证据、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124,886.84万元、111,733.66万元和106,521.32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5,159.90万元、1,767.56万元、5,762.99万元。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固定资产的具体内容、取得方式、入账价值、累计折旧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应计提减值未足额计提的情况;(2)说明固定资产构成及规模与公司生产模式、产能、产销量变动的匹配性;(3)说明对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4)说明报告期主要在建工程预算金额、预计工期、各期完工进度和各期投入金额,说明是否与原计划预期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提前预付工程款情形,主要工程承包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对于工程承包商是否履行了走访及函证程序,对于工程进度及应付款项是否均确认。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 2020年、2021年,发行人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3.37万元、173.4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过程,结合市盈率等指标多维度论证说明股份支付价格的公允性、合理性;(2)列表说明股权激励合同主要条款并提供股权激励合同;结合股权激励相关条款,说明股份支付费用确认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权激励对象离职情况,如存在,说明对其持股的处理情况;(4)除上述股份支付外,说明报告期内历次入股的新股东及相关出资人中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其关联方、供应商、客户。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6、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本次申报的报告期是否存在以下情形(1)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2)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取得银行融资或其他票据违规情况;(3)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4)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5)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或采取现金交易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各期的发生额整改情况和效果。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37、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采购、销售、资金拆借、担保等关联交易情形。请发行人(1)说明是否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审议程序;(2)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原因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逐项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4)按照市场担保利率,测算关联方担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38、 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39、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0、 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四、其他问题
41、 关于股东核查。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出具说明或核查意见。
4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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