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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1-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家统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 调查目的

为全面了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主观感知和持续关切,持续掌握社会各界对全国及各省(区、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以及(视情况选择开展调查)掌握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程度,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数据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国内外企业权利人、个人权利人;专业人士包括国内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含涉外业务)、律所(含涉外业务)以及和知识产权工作相关人士;以及一般社会公众。

三、 调查内容

本调查制度主要掌握社会各界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执法保护、机制建设、意识培养、保护效果等方面的感知和满意情况;以及(视情况选择开展调查)掌握社会各界对国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配套环境、知识产权权利确定维持、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感知情况。

四、 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五、 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委托调查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采取电话调查、在线调查、街头拦截等调查方式,将有效样本按照权重计算得出满意度结果。

六、 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本调查按主要统计指标形成调查报告,统计形成的主要指标根据调查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是否公布或限于部门内部使用。如公布,则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时间、渠道每年发布。按批准公布的统计资料,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通过信息交换或协定方式在最终审定数据十个工作日后可以共享。共享责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共享责任人为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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