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伊犁地区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25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解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新党委字〔2001〕16号)收悉。同意撤销伊犁地区,将原伊犁地区管辖的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划归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理。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上一篇:(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西...

下一篇:(2006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