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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配备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司法局:

中组发[79]组通字44号文件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的重要文件。几年来,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都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配备了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一部分地(市)县级司法局也配备了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劳改劳教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我们意见,你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按照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44号文件规定,配备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请你们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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