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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能否办理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公证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2-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08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公字第105号

施行日期1983年08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83)赣司法公字19号《关于能否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人张崑和其妻虽均已年过七十,无子女,但他申办的是将堂兄之孙作为养子收养的公证。这类问题目前虽没有法律依据,但根据我国民族习惯和司法实践,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将孙辈作为子辈的收养,国内公证不予办理。同时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为了退休顶替,也不符合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收养宗旨。因此同意你处意见,不予办理将堂兄之孙收为养子的公证,但如当事人同意,可以办理收为养孙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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