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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复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司公字第118号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

八月五日吉司公字(81)117号关于公证证明国籍问题的请示收悉。

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明确规定的是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而不是规定公证证明国籍的机关。公证机关直接证明申请人的国籍,是在申请人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其为中国籍的前提下,对这一事实的证明。不能因此就理解成“会形成公证机关是受理国籍申请机关”。今后公证机关可根据公安部门的书面介绍,直接受理有关国籍问题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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