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司法部关于劳改、劳教单位恢复使用警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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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08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司发劳改字第308号
施行日期1983年08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整顿劳改、劳教场所的秩序,制止犯人、劳教人员的暴力行为,保障干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和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山东省监狱发生三名重刑犯盗车逃跑重大案件的通报》的规定:“各监狱劳改队可以恢复使用电警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警棍的配备范围和数量:
劳改厂(场)部配警棍×至×根,由狱政科(股)集中掌握;每个大队、独立中队和各关押点的内看守中队(班、组)分别配×至×根。
少年犯管教所配警棍×至×根,由所部集中掌握。
劳教单位根据地理环境、所管人员数量和所内秩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警棍,由所部集中掌握。
二、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执行公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警棍;
1.追捕逃犯或追回逃跑的劳教人员,遇到抗拒时;
2.处理犯人、劳教人员行凶、聚众哄闹、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警告无效时;
3.犯人、劳教人员进行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
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在使用警棍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 警棍配备后,要建立严格的保管、交接和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严防丢失,严禁转借给无关人员。要组织干部、民警认真学习一九八○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严格执行警棍使用范围和其他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警棍,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 警棍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数量,按原装备供应渠道申报计划,逐步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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