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书认证事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2]司公函120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转告,现将有关公证书认证事通知如下:
一、 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需附英译文。
二、 凡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送菲律宾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该馆需留一份经领事司认证的公证书原件存档。今后凡送菲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需多送一份公证书(不得盖副本章),并多交一份领事司认证费和签代处代办费(菲驻华使馆认证费不必多交)。
三、 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的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140元人民币。
四、 比利时驻华使馆公证书认证费提高到每本60元人民币。
五、 发往秘鲁使用的公证书中当事人姓名的外文译文只能有一个,否则秘鲁不接受姓名有两个外文译文的公证书。公证处在办理发往秘鲁使用的公证书时,如当事人在秘鲁已经使用了方言发音拼写的姓名,公证处可以用方言发音的姓名译文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反之,则必须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的汉语拼音译名。
请即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执行。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