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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和《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实施计划》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4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加强对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领导,保证教育整顿活动深入扎实地开展,司法部研究决定,成立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的落实方案,加强领导,确保教育整顿活动达到预期目的。

附件一 :

司法部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人员组成

组 长:张福森(部长)

副组长:吴爱英(副部长)

段正坤(副部长)

岳宣义(纪检组组长)

张苏军(政治部主任)

高宗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成 员:王立宪(办公厅主任)

郑和平(政治部副主任)

赵大程(律师公证司司长)

周院生(律师公证司副司长)

杜 春(法制司司长)

邵 雷(计财装备司司长)

翁鑫水(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陈会礼(法制日报副总编辑)

付 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于 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彭雪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段正坤(司法部副部长)

副主任:周院生(律师公证司副司长、负责日常工作)

贾午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李仁真(律师公证司副司长、负责材料组工作)

吴明德(律师公证司巡视员、负责协调督导组工作)

孙剑英(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宣传组工作)


二、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

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在部党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2004年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安排部署工作,研究处理重要问题,对教育整顿活动进行领导。

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教育整顿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掌握工作情况,编发工作简报,交流各地经验,分析研究并及时纠正教育整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办公室设协调督导组、材料简报组、宣传组。人员由部机关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以及部分地方抽调人员组成。


附件二:

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实施计划

为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现拟定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实施计划。

一、学习动员阶段(4、5月份)

1.司法部成立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组建小组办公室;

2.司法部成立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领导小组;

3.司法部编发《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简报》;

4.司法部印发《律师诚信执业手册》,发至每名律师;

5.司法部编写《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学习教育指引》,进一步明确学习内容、学习教育目的和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

6.5月下旬,以省为单位对学习动员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6月初将阶段总结报告报司法部;

7.司法部拟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召开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

8.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关于在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

9、推动《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出台;

10.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律师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反馈制度;

11.司法部修订并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2.司法部制定并颁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13.司法部就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律师工作,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出报告;

14.司法部、全国律协通报查处律师违法违纪情况;

15.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投诉热线电话,落实执业公示的有关要求;

16.6月中旬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由学习动员阶段到自查自纠阶段转段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各地学习动员阶段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转入自查自纠阶段的要求;

17.全国律协向各地律协发文,对各地组织律师参加学习阶段的活动提出要求;

18.全国律协部署各地律协学习《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并举办培训班,对各地律协从事会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9.5月份全国律协召开五届二次全国律协理事会,研究提出进一步贯彻和推进律师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意见。

二、自查自纠阶段(6、7月份)

20.司法部就开展律师行风评议活动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21.以省为单位向本地发出律师行风征求意见表(评议表);

22.以省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征求社会各界对律师工作的意见;

23.以省为单位组织自查自纠工作检查组,对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检查;

24.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派出联合检查组,到各地检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25.司法部组织新闻记者对各地开展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进行采访,加强对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宣传,大力宣传律师队伍中的优秀人物、先进集体,宣传广大律师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和典型经验;

26.司法部分片召开自查自纠阶段情况座谈会,听取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关于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汇报,分析存在的问题;

27.8月初,以省为单位向司法部提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

28.建立完善各级律协惩戒机构;

29.全国律协开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远程教育;

30.司法部召开自查自纠阶段到集中查处阶段转段会议,汇总情况,部署集中查处、建章立制阶段的工作。

三、集中查处阶段(8、9月份)

31.以省为单位,对属于集中查处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协按权限调查处理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

32.司法部、全国律协派出工作组,对各地集中查处工作进行检查;

33.司法部拟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活动;

34.全国律协举办律师事务所主任培训班,讲解《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四、建章立制阶段(10、11月份)

3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律师法》、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完善本地区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

36.律师事务所制定完善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37.司法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发出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意见,各地根据意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38.全国各律师事务所完成将收费标准等主要规章制度予以公示的措施;

39.司法部召开片会,汇总各地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研究提出整顿验收阶段的工作;

40.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邀请全国、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律师工作进行视察,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五、整改验收阶段(12月份)

41.全国各律师事务所对每名律师作出教育整顿评定,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2.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律师事务所整改验收工作进行验收;

43.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派出工作组,了解各地整改验收情况;

44.司法部召开片会,专题研究整改验收阶段出现的问题;

45.司法部召开会议,总结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情况,对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意见;

46.司法部向中央写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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