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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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411号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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