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4 阅读次数:
发文日期1988年10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8]学位字010号
施行日期1988年10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 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 学位条例的建议。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两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交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三名以上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交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会议举行半个月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学位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授权主任委员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会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的各项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实施。秘书长负责领导学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学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