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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坚决查禁、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97年03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广发影字〔1997〕140号

施行日期1997年03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电影公司:

最近,据湖南、河南、广东、广西等省、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调查发现,一些县、市基层电影发行放映单位与走私贩私片商串通一气,非法引进、发行放映走私影片。有的省每年非法流入的影片多达200部以上,其中包括充斥色情、暴力、凶杀内容和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影片;有的省在一次打击行动中,就当场缴获走私影片12部之多;有的地方甚至公开为放映走私影片大造声势,以招徕观众,阻拦、谩骂、围攻和殴打查处走私影片的执法人员。特别值得重视和警惕的是:个别地方基层主管部门的领导对非法放映这类影片熟视无睹,甚至亲自参与选、审走私片,为其发放通行证,致使走私影片活动有恃无恐,逐渐向有计划、有组织的网络化方向发展,有的地方已形成走私影片的犯罪团伙。

影片走私贩私活动,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格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已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对此,各地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海关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

为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查禁和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整顿治理电影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电影公司是唯一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凡违反此规定者,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各地海关对在海关监管环节发现的走私影片,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管理条例》发布前称《影片上映许可证》)。凡违反此规定者,由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影片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规定的发行、放映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同电影主管部门一道,严厉打击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的活动。对走私和发行、放映非法影片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被吊销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视具体情况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和电影主管部门要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打击走私影片活动。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有政治问题、淫秽影片的,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对阻拦、谩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走私、发行放映非法影片行为的,当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广播影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地海关和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电影放映单位,同时向干部和群众做广播宣传。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后分别报国家主管部门。


19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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