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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职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8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1〕6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8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经公安部党委研究决定,公安部成立督察委员会。现将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办事机构、工作规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警务督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现场督察;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

(三)以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须经督察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督察长签发。不需要督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文件,由督察长或副督察长签发。

(四)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部长报告。


四、 启用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印章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即日启用印章,印模附后。


附件: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印章式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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