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7年)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7〕63号

施行日期2007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7年9月26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公安部令第94号),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施行。为保证 《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维护我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违法犯罪,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 《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 《规定》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上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 切实加强对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将海上执法工作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海上执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在案件统计、情况通报、办案协作、执法监督、行动技术、专业鉴定、业务培训等方面,及时给予公安边防海警指导和支持。要从有利于维护海上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提高办案效率出发,把海上110全部纳入当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进一步做好海上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工作。对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有困难的重大、复杂、涉外案件,或者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公安边防海警提出由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或者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要及时接收、办理。公安边防海警移交案件时,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连同查获的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案件卷宗一并移交。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治安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决定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分别送就近的市、县(区)拘留所或者看守所执行。


三、 认真做好 《规定》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规定》对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办理海上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海警大队要立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配齐配强执法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海上执法任务。要根据海上治安和海警部队配置情况,合理划分管辖海域,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和通报。要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案件管辖、案件移交和涉外案件请示报告等方面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流程,严格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要建立海上执法台账、执法数据统计和执法情况分析系统,及时掌握海上治安动态,分析海上治安规律。要采取举办培训班、跟班学习、传帮带等形式,强化一线海上执法人员的实战训练,提高海上执法办案能力。


四、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沿海地区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警要以贯彻落实 《规定》为契机,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推动海上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建设。要主动与所在地检察院、法院沟通联系,做好案件诉讼衔接工作。要及时向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涉海部门通报海上治安情况,密切协作配合,共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2003年)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门...

下一篇:(2016年)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