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门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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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边〔2003〕6号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安边防部门行政复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根据《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政法[2001]11号)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当事人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主管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 公安边防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
(一)对公安边防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现役制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边防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边防检查站与公安边防总队合一的,应当以边防检查站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边防总队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公安边防大队、海警大队或者现役制边防检查分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或者现役制边防检查站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边防派出所、边防工作站、公安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属公安业务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旗)公安局(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属出入境和边境地区通行管理、船舶管理、台轮管理等边防业务的,向公安边防大队申请行政复议。
对有行政执法权的公边艇或者海警船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边防大队或者海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
三、 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上级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公安边防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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