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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6〕1780号

施行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16年12月28日 公法〔2016〕1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11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坚决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意见》指出,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体现法治理念。公安机关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力量,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职责,在打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公司企业合法产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意见》中的多项措施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是今后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深刻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大意义,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刑事介入、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保护。


二、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保护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明确平等保护原则,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切实加强对各类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大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研究制定涉企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 严格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车辆等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解除、退还。要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落实集中统一管理和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分离机制,严格执行涉案财物随案移交制度,实现涉案财物管理公开公正、规范高效。


四、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执法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犯罪案件性质。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执法。要切实强化对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统一审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坚持集体议案,保证案件定性准确。要进一步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机制,明确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衔接工作程序,对同一法律事实定性存在争议的,要加强与相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不得随意立案。要借鉴历年来执法监督工作成果,尽快组织对涉及产权保护的案件开展一次系统的梳理检查,经甄别发现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立即整改,坚决纠正。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深入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处理好维护社会秩序与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平衡关系,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 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工作经验,不断加大惩治力度,依托“情报导侦”机制,重点针对假冒伪劣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行为,主动进攻,批量打击。要充分发挥执法信息化建设效能,加强警企合作,广泛获取知识产权行业、领域和企业数据信息,不断提升打击精度和办案效果。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依法及时办理,定期总结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情况,分析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妥善解决。要进一步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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