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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安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10-2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将公安部在海上搜救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职责进行了内部分解,明确了边防、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部门执行海上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定了公安部相关部门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程序,提出了做好海上搜救工作的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 职责分工

《意见》指出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要负责调派舰艇和人员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指挥海警部队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现役制边防检查站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一协调下协助做好出入境管理事务;参加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归口管理出入境事务,主要负责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出入境便利;公安部消防局主要负责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消防装备器材和技术支持。


二、 应急响应

《意见》明确了应急行动由支队(站)、总队(总站)、部局依次响应的步骤。采取重特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时,边防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和消防局向邻近事发海域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总队、边检总站和消防总队通报险情,下达有关任务。必要时,负责协调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公安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特殊情况下,直接将任务下达到相关海警支队、边防支队、边检站或消防支队。


三、 有关问题的处置

《意见》要求公安边防部门派出的舰艇和人员实施海上救助时,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现场指挥员协调和指挥,按要求开展或结束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向本单位请示报告相关事宜。

《意见》中规定了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外国籍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我国公民、获救外国籍人员出入境问题的有关程序。

《意见》指出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时,主要负责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技术支持。有关人员和装备器材由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指定船只或飞机运抵事发海域。必要时,可调集当地或公安部的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专家到场提供技术支持。


四、 主要工作措施和要求

《意见》指出公安部门加强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沟通联络、加强搜救演练、加强海上巡逻、加强力量建设。

要求一是提高认识。海上搜救是国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安系统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海上搜救任务。

二是要积极作为。海上搜救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系统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预案,在相关搜救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三是要加强配合。海上搜救工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专业性,公安系统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协调组织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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