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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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174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 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 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 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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