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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9-28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117号

公布日期:1991.02.26

施行日期:199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率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正确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进一步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为交通管理决策服务,按照第一次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交通事故死亡率的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根据国际上对交通事故的计算方法,同时考虑到我国自行车交通流量大,因自行车引发的事故占很大比例的特点,确定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分别计算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人口+万人死亡率和自行车+万车死亡率。计算公式如下:
  全部死亡人数
  机动车万车死亡率=------×10000
  机动车数
  全部死亡人数
  人口+万人死亡率+------×100000
  机动车数
  与自行车有关事故死亡人数
  自行车+万车死亡率=------------×100000
  自行车数
  死亡率取小数点后的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以本辖区内统计年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准;机动车和自行车数以当年第二季度末本辖区内拥有量为准。人口数以上年末的统计数计算。上述三项统计,于每年十二月份的交通事故月报表(公业8表)附注栏内填报。
  本统计方法,一九九0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填报,一九九一年开始正式实行。一九八七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87〕公交第709号)中规定的“暂用五辆自行车折合为一辆机动车来计算万车死亡率”的方法停止执行。

  199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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