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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288号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10月12日 国法秘函[2004]28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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