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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5〕36号

公布日期:2005.03.04

施行日期:200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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