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1月3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