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次数: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一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下一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