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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9037元

来源:安徽省统计局   日期:2020-06-16 阅读次数:

2019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9037元,与2018年74378元相比,增加4659元,同比名义增长6.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127元,同比名义增长6.4%,扣除物价因素,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3.5%。

分地区看,2019年年平均工资位居前三位的是合肥、淮南、马鞍山,分别为90115元、84980元、80348元;位列后三位的是亳州、宿州、安庆,分别为63704元、64791元、69094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位居前三位的是芜湖、池州、淮南,分别增长12.0%、11.7%、9.0%;位列后三位的是滁州、马鞍山、六安,分别增长1.3%、1.7%、2.0%。

表1 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区分

2019年

2018年

名义增长率

全省

79037

74378

6.3

合肥

90115

85074

5.9

淮北

75430

70263

7.4

亳州

63704

61326

3.9

宿州

64791

61692

5.0

蚌埠

72340

67694

6.9

阜阳

69734

64501

8.1

淮南

84980

77941

9.0

滁州

74529

73608

1.3

六安

77191

75671

2.0

马鞍山

80348

79030

1.7

芜湖

78161

69797

12.0

宣城

74719

69907

6.9

铜陵

74237

72427

2.5

池州

76457

68430

11.7

安庆

69094

65253

5.9

黄山

76601

73627

4.0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312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05423元,采矿业101890元,分别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3倍、1.33倍和1.29倍。年平均工资位列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45613元,农.林.牧.渔业46917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9472元,分别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8%、59%和63%,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48,与上年相比差距缩小了0.13。

表2 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2019年

2018年

名义

增长率

合 计

79037

74378

6.3

农、林、牧、渔业

46917

41274

13.7

采矿业

101890

90747

12.3

制造业

70475

66006

6.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3122

104472

8.3

建筑业

63074

60785

3.8

批发和零售业

62075

59766

3.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896

72012

12.3

住宿和餐饮业

45613

40071

13.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580

84256

8.7

金融业

89847

84882

5.8

房地产业

68129

68033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2201

56024

1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977

93035

3.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0926

62816

-18.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9472

45070

9.8

教 育

97702

98697

-1.0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5423

96596

9.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2342

68973

4.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93753

87207

7.5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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