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7根肋骨委托丁帅律师获赔14万元(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3-29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7日13时黄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Lxxxx的小型客车,沿合肥市石台路行驶至合肥市石台路与皖河路交口南侧50米左右停车后开门,与张某某驾驶皖A1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石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皖ALxxxx的小型客车右侧车门与皖A1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此次事故致张某某右侧第2-8肋骨骨折(共计7根),张某某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因赔偿事宜张某某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
张某某委托丁帅律师,将黄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4.7万元。
【办案结果】
经法官从中协调,丁帅律师与保险公司代理人充分反复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代理人经过上报后,双方达成最终的意见,扣除各种垫付款项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某14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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