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委托丁帅律师调解成功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8-29 阅读次数:
【承办律师】丁帅律师:15856502022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8时许,唐某某驾驶皖A3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环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学岛路交叉路口西侧约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遇王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与倒地的皖A3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本起事故中唐某某与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多家医院治疗,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多处肋骨骨折等严重后果。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致左侧第4-9肋骨骨折(共计6根)构成十级伤残。
后王某某委托丁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后王某某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唐某某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68000元左右。
【案件结果】
后经双方充分沟通,在法院诉调中心,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确定由被告唐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各项赔偿共计58000元。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师】丁帅律师:15856502022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9日15时许,郑某某驾驶皖AEx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寨路交口西侧时,遇韦某某驾驶皖Axx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皖AExxxxx号电动自行车右侧与皖Axxx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本起事故中韦某某与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某某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后将郑某某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并且申请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韦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后经鉴定,韦某某不构成伤残。
后郑某某委托丁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赔偿事宜。
【案件结果】
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经双方充分沟通,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确定由被告郑某某一次性赔偿韦某某各项赔偿共计28500元。
-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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