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人员蒋某某减刑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2 阅读次数: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蒋某某,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大学专科文化,金融服务人员,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9年1月29日交付安徽省阜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3月11日,阜阳监狱二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研究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蒋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同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会议意见,建议对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

5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机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同意对蒋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或罪犯没有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减刑假释卷宗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蒋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蒋某某符合减刑呈报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真实有效,考虑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作出对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7月20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裁定对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一篇:(2020)皖1203刑初276号故意伤害罪...

下一篇:最后一篇了

便捷服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