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203刑初3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203刑初316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0〕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底,被告人李某1接受杨小波(另案处理)安排,为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转移赃款,李某1每取款10000元,杨小波给予其10元或20元的提成。后李某1在临沧市多家银行办理7张(含之前持有1张,共8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和取现。现查明,高某等九名被害人被骗的47.6268万元经层级分流转入李某1所持有的银行卡内,后该款被李某1取现交于杨小波,李某1共非法获利三千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证人高某、国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于2020年8月6日被耿马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明知其银行卡转入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然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追缴。
上述罚金及追缴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雪峰
审 判 员 江 飞
人民陪审员 聂莉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