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4-27 阅读次数: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规定。

【第371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应由该法人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此就不能适用一般连带责任原理来要求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公共场...

下一篇:最后一篇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