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用心用情做好调解,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争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22 阅读次数:
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用心用情做好调解,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争议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6-176-0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技术信息/非公知性/涉外案件/平等保护/调解和解/实质解纷
基本案情
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诉称:其母公司为“连续法生产氯乙酸的工艺”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其经母公司许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被授权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处理侵权事务。某工程公司在参与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氯乙酸项目建设期间接触并获得了涉案技术秘密,某工程公司违反保密约定,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和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项目设计,披露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请求判令某工程公司、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亿元。一审期间,诺某化工(泰兴)公司以与某工程公司、开封诺某化工(泰兴)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该两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山东民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山东民某科技公司有合理理由信赖某工程公司为其提供总包服务时不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形,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主观上无过错,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19)津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山东民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诺某化工(泰兴)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诺某化工(泰兴)公司和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诉讼历经多年,同时双方还存在数件在审中的专利民事、行政案件,积怨较深。但该案所涉技术又是被诉侵权企业生产所必需,利用所涉技术秘密制备的产品系该企业的主营产品,一旦认定侵权,不仅面临巨额赔偿,更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严重后果,停工停产将使该公司数十年经营成果化为乌有,上千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无数家庭可能因此陷入困境。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合议庭秉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双方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经二审合议庭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母公司就涉案生产工艺相关知识产权向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方授予全球范围内、非排他、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支付许可费的普通许可,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向诺某化工(泰兴)公司的母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用以一次性解决双方已有争议的数件民事侵权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民事调解书,对有关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裁判要旨
本案体现了“平衡协调、多方兼顾”的调解理念,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实现双赢共赢多赢。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的理念,及时了解双方调解意愿,鼓励双方一揽子调解解决所有纠纷,以对案件事实的专业评判为根基、以“如我在诉”的坦诚沟通为方法、以公平公正解决双方纠纷为目的,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引导双方放下芥蒂、谋求共赢,最终通过达成调解,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又为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活动扫清了技术障碍,避免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隐患,为双方未来持续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96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14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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