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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揽子出清36户“僵尸企业”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1-27 阅读次数:

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揽子出清36户“僵尸企业”

(2019)粤破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8-2-421-001

关键词

民事/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出清

基本案情

某医药总公司成立于1985年,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药物、药材批发。公司景气的时候职工有五六百人,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医药行业的牌照放开后,公司的业务大幅下滑,直至主要业务基本停顿,其下属的数十家分公司、子公司也陆续关闭或陷入僵局,成为“僵尸企业”。公司拖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合计3200余万元。广州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医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因某医药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某医药总公司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医药总公司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财产关系和股权关系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裁定提审该案。

管理人第一时间接管企业,组织债权申报、资产核查,多次往返国土、国资委等部门协调房屋和职工安置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难题。通过阿里、京东询价,选择公开透明的司法网拍变现资产,节约财产处置成本,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对医药牌照和所持股权进行了网络公开拍卖,在增加破产财产的同时确保社会资源整体利用。

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该医药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已全额分配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职工债权及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0.36%,普通债权人相应财产分配已经完成。2020年12月25日,该医药总公司管理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报告》,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破1号民事裁定终结某医药总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属于清理国有“僵尸企业”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财产关系和股权关系比较复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根据某医药总公司的负债情况、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人对某医药总公司资产清查的结果,某医药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符合宣告破产的情形。现某医药总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经完结,管理人提请裁定终结某医药总公司破产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判要旨

1.谨慎识别“僵尸企业”。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

2.运用破产手段实现“僵尸企业”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占用资金、土地、房屋及人力资源,却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因此将“僵尸企业”出清作为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政策的重点。本案通过破产手段追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职工圆满安置、职工职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过20%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揽子注销子公司等关联企业36户,让一批“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力从“僵尸企业”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

提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辖251号民事裁定(2018年12月6日)

破产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破1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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